王文君:數據找九宮格共享產權分置下反壟斷規定調適與軌制構建

 

一、題目的提出

在我國數字經濟飛聚會場地速成長、數字財產範圍不竭擴展的佈景下,數據基本軌制的主要性不問可知。固然數據壟斷題目的應對途徑,甚至數據壟斷題目自己仍存在諸多爭議,但增進數據暢通應用已成為共鳴。在internet成長晚期,數據把持方與數據需求方之間雖不至于勢不兩立,但也牴觸重重。跟著數字經濟的深刻成長,數據持有的集中化和數據壟斷的廣泛性,以及由此帶來的市場氣力和把持力,曾經嚴重影響浩繁中小市場主體的生孩子和成長。從“Epic Games v. Apple案”“HiQ v. LinkedIn案”“Facebook/WhatsApp案”到邇來終審宣判的國際首例“數據抓取買賣不合法競爭膠葛(微夢公司訴簡亦迅公司)案”,背后表現的都是數據爭取,而數據爭取實質上是數據集中和數據權力/權利能夠激發的把持力牴觸,即人類飛速成長的把持才能和落后的自我把持力之間的內涵沖突。

數據的反壟斷處理數據暢通和應用的有序競爭和有用應用題目。詳細而言,從生孩子要素范疇看,數據要素強盛的通用屬性,使本錢無需壟斷普通的物資生孩子材料或雇傭休息,僅憑數據壟斷就能取得壟斷利潤;從生孩子力范疇看,以數據的潛伏生孩子力作為基本,在收集效應、範圍效應等的感化下,平臺經濟中的競爭關系具有自然的壟斷偏向;從數據量的壟斷來看,軌制上數據共享機制的缺掉和加密技巧的成長,使平臺應用基本舉措措施上風、技巧上風、用戶上風等,可以或許壟斷必定量的數據;從基于數據的壟斷來看,數據應用上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和正反應效應,使數據可以或許成為市場進進的壁壘。當“零價錢”的小我信息作為獲取平臺辦事的對價時,其他好處維護組成數據反壟斷的根據。就其他好處而言,數據的公共屬性源于其公共價值,若反壟斷法過于追蹤關心市場掉靈和經濟效力,也能夠會招致數據壟斷題目。

對于能否需求以及若何處理數據壟斷題目,學界已有頗多無益的摸索,盡管良多要害題目仍未有定論,但既有研討浮現出顯明的趨向:第一,數據壟斷題目的真偽爭議。因數據的權力設置裝備擺設和私法屬性未有定論,加上數據特徵的劇烈辯論,招致“數據壟斷”的命題頗受質疑。有學者從數據權力設置裝備擺設的私法困局動身,剖析數據特徵與相干壟斷的鑒定,得出數據壟斷并非偽命題的結論。第二,數據範疇的反壟斷軌制是守成仍是變更。大都學者以為反壟斷法的理念、軌制、剖析方式并未被徹底推翻,反壟斷法的基礎框架依然可以應對各類新題目,但需求聯合題目的特別性對反壟斷規定停止需要的調劑。典範的代表性學說為“數據必須舉措措施”實際,該實際將作為焦點生孩子要素的數據帶來的連續競爭上風和市場進進壁壘抽像地描寫為“必須舉措措施”,為多元價值均衡供給了有界線的剖析框架。第三,數據壟斷題目的處理能否需求反壟斷法以外的其他法令。盡管有學者保持壟斷題目仍是要在反壟斷法的框架內處理,但有不少學者以為濫用數據上風位置、數據驅動型運營者集中、數據壟斷協定等數據壟斷,不只形成市場競爭題目,還損害了用戶的知情權、選擇權、隱私權等等,提出采用“反壟斷法為主、其他法令為輔”的綜合規制途徑。例如,“守門人”軌制中的數據共享和處置任務、數據信托等。數據產權構造化分置將轉變數據好處相干者間的關系,進而影響其在數據生孩子暢通經過歷程中的各類搜集、應用行動。現有研討多從行動接濟教學上切磋數據壟斷題目的應對,經由過程規范私主體的自利行動來處理確權前的數據供應困難,簡直可以或許對數據壟斷行動發生必定的克制感化;但數據產權分置將會轉變這家教種情形,由於“每小我從中取1對1教學得的好處并不取決于他本身購置或供給了幾多公共品,而是取決于每小我購置或供給了幾多”。前述研討所面對的配合基本題目在于競爭評價的合法性,即基于何種來由判定數據競爭的次序和效力以及基于何種思緒增進數據競爭。數據產權分置的佈景下,數據反壟斷的題目是,數據界權與反壟斷之間能否有聯絡接觸?是何種聯絡接觸?既有的數據反壟斷途徑能否需求調劑?若何調劑?概言之,分歧數據權力主體在數據生孩子、暢通分歧環節的數據壟斷行動,依何種法令根據、應遭到何種軌制束縛的法令設定。

數據壟斷的應對需處理兩個環節的題目:一是在數據產權分置前,數據作為必須舉措措施時初始把持權主體應作何處置;二是數據產權分置運轉經過歷會議室出租程中需求者若何獲取和應用數據,即以何種法令根據和軌制計劃規制數據持有人基于數據實行的反競爭行動。為此,本文以數據財富權益設置裝備擺設的生孩子和暢通為框架,分辨處理上述兩個環節的數據壟斷題目,提出有助于數據產權分置運轉的數據壟斷應對計劃。

二、數據壟斷的界定與數據產權分置的反壟斷窘境

(一)數據壟斷的內在、特征和辨析

無論是在競爭法範疇,仍是其它範疇,“數據壟斷”都逐步成為一個常用術語。現實上,固然數據驅動型運營者集中、數據壟斷協定、濫用數據範疇安排位置等數據壟斷的景象幾次呈現,人們對數據壟斷的概念仍未構成同一的熟悉。在有關反壟斷和數字經濟的研討中,國外學者往往選用“年夜數據”(big data)而非“數據”。由此,體量之“年夜”極易被視為數據壟斷的獨一特征,能夠發生如下題目:

第一,疏忽“真題目”,招致與數佔有關的反壟斷研討逗留在簡略的爭辯。在這方面,格魯內斯(Allen P. Grunes)、斯圖克(Maurice E. Stucke)和塔克(Darren S. Tucker)、威個人空間爾福德(Hill B. Wellford)之間的論爭頗具代表性。塔克和威爾福德以為,數據具有普遍存在、獲取本錢低、價值長久等特色,因此不會發生競爭題目,固然不克不及消除由于觸及數據的行動而違背反壟斷法的能夠性,但數據并非競爭題目的本源。可見,他們以為數據壟斷僅僅是“海量數據的聚集”。格魯內斯和斯圖克對前述不雅點作了無力的辯駁,指出數據具有高速、海量、價值、多樣四個典範特征,并羅列反例證實獲取數據并紛歧定垂手可得,數據也并非普遍存在,是以并不是每一位運營者都具有搜集并高效處置各類各樣的海量數據信息的才能。實質上,兩邊爭辯的核心在于數據壟斷畢竟是“海量數據的聚集”仍是“處置數據的才能”。現實上,如許的爭辯并非孤例,國際外學術界關于數據維護能否應歸入反壟斷規制范圍的會商都與之相似。

第二,招致反壟斷法律機構誤判相干市場。在TomTom/Tele Atlas并購案中,歐盟委員會以為,除Tele Atlas和NAVTEQ外,將來三年內簡直沒有任何競爭敵手可以進進該市場,由於需求特別的車輛用于實地勘探搜集路況信息。可是,僅僅在并購完成一年后,谷歌輿圖就進進了市場,質言之,歐盟委員會呈現了誤判:只是追蹤關心潛伏競爭敵手能否擁有異樣體量宏大的數據庫。可見,應從“多少數字”和“東西的品質”兩個屬性分辨剖析運營者獲取數據、處置數據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由此可見,若是僅僅從“體量年夜”這一單一特征來界說數據壟斷,不只會招致相干研討一向在概念辨析上打轉和輪迴,也無法完全浮現數據壟斷與市場競爭的聯繫關係性。現實上,經合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曾經指出,僅以“體量年夜”來界說數據集是不正確的。很多官方組織或專門研究機構也在測驗考試從處置數據的“東西的品質”方面臨數據壟斷停止界定或描寫,例如德國聯邦卡特爾局(Bundeskartellamt)以為,很年夜水平上,評價“數據上風”需求以企業從數據集中取得市場氣力的才能為條件,即保持競爭敵手無法匹敵的數據集的才能。OECD還進一個步驟指出,數據的價值不在于數據自己,而在于聯合數據并應用算法和其他剖析方式來發掘數據價值的洞察力,是擁有高效處置數據的才能,而不是未經加工的數據(這種數據凡是很不難復制),讓企業取得了競爭上風。

透過上述界說或描寫可見,它們均誇大數據壟斷不只僅是簡略的數據量的集中和暢通性的下降,還包含運營者具有處置數據的才能。之所以這般,重要是由於數據分歧于其他常識產權類的虛擬財富或地盤、衡宇等有體物,一方面,作為信息的載體和表示情勢,其價值不只取決于運營者的數據搜集、剖析才能,還與獲取的數據量慎密相干,且二者相反相成、彼此聯絡接觸,乃至數據的價值不定;另一方面,數據的價值還表現在其可預期性,布廷(Xavier Boutin)和克萊門斯(Georg Clemens)的比方可謂非常活潑抽像,“數據無法與石油比擬,但與風相當。數據流在很年夜水平上是可以拜訪的,就像風一樣,它需求被捕獲,才幹釀成有價值的工具,當在真正的周遭的狀況中測試時,風車和數據處置技巧都獲得了改良。但是,在這個佈景下,可貴的是積聚的經歷,而不是積聚的風,也不是汗青數據”。申言之,縱使運營者積聚了大批的數據,若是缺少剖析、處置、發掘數據的技巧或經由過程第三方完成劃一技巧難度的才能,其擁有的海量數據能夠沒有涓滴價值,遑論基于此到達消除、限制競爭敵手的後果或占據市場競爭上風。在反壟斷法剖析經過歷程中,不克不及僅僅追蹤關心運營者獲取大批數據這一內在表征,運營者的市場氣力取決于其獲取數據體量的鉅細和數據搜集剖析的才能,而后者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更值得深刻研討。

概言之,數據壟斷具有“海量數據的聚集”和“處置數據的才能”兩個方面的特征,分歧于傳統壟斷市場,壟斷者把持數據的價值不只難以斷定,還處于不竭靜態變更中。是以,本文以為,數據壟斷指的是數字市場某一行業內多數運營者,憑仗其處置數據的才能獲取并把持海量數據,不竭強化和應用海量數據的聚集以主導市場的狀況。

(二)數據產權分置的反壟斷窘境

數據產權分置,是將把持權、應用權、運營權等多項聚集組成的“權力束”停止分化,次序上遵守先“分”后“置”的邏輯,本質上是對數據把持者和應用者分辨賦權。產權分置意在將數據要素盡量活動起來,這與打破數據壟斷的目標分歧,是以,數據產權分置對數據範疇的反壟斷具有必定的增進感化,也是破解數據壟斷的有用思緒。但是,在數據確權缺位的無序狀況下,市場奉行的是“森林法例”,付與把持者權力反而能夠會強化企業把持數據的市場氣力,此外,反壟斷法面臨數據產權分置的新構思、新design還能夠會呈現滯后的情形。

起首,對數據把持者賦權能夠會使超年夜型數字平臺進一個步驟壟斷數據。超年夜型平臺之所以可以或許壟斷數據,依靠的是其高效的數據處置才能,而非進進市場的先后次序,在“森林法例”下,新進者可以憑仗技巧立異獲取數據,盡管中小平臺囿于人力、物力、資金、時光等限制難以與超年夜型平臺在技巧上相匹敵,但依然存在這種能夠性。谷歌公司在數據量并不占上風的情形下,憑仗高效的數據處置才能,勝利進進輿圖導航辦事市場就是典範的例子。對數據把持者賦權,意味著超年夜型平臺把持海量數據的聚集將符合法規化。今朝超年夜型平臺憑仗本身的數據處置才能完成對海量數據聚集的把持曾經使市場近乎處于寡頭壟斷的狀況,假如這種把持具有法令根據,那么,數據市場不受拘束成長的成果極有能夠是壟斷態勢進一個步驟強化。對于數字企業而言,數據不只是資產,仍是主要的生孩子要素,是以,反壟斷法上強迫把持權主體開放必須數據具有需要性,這既是有利于在生孩子環節保證數據供應,使中小運營者可以或許獲取作為必須生孩子原料的數據的有用方式,也是有助于對沖數據產權分置所能夠發生的壟斷負面影響的無力辦法。

其次,對數據應用者簡略賦權能夠會招致數據暢通應用難以完成。數據壟斷激發的重要題目在于形成超年夜型平臺與中小平臺之間構成難以超越的“數據鴻溝”,浩繁中小平臺都稀有據應用需求,假如僅僅付與它們數據應用權,而沒有通順的獲取數據的渠道,終極它們能夠仍是只能回到數據抓取、爬取等不符合法令道路來追求數據起源。依據后芝加哥學派的“進步敵手本錢”(raising rival’s cost)實際,上風企業或卡特爾經由過程采取向競爭敵手施加更高本錢的戰略,可認為其發明價錢維護傘。超年夜型平臺有鼓勵來限制實際和潛伏的競爭者應用其把持的海量數據,由於絕對于大師都可以或許應用數據,轉而依附技巧立異、更多樣的產物、更會議室出租優質的辦事來獲取利潤的情形,限制數據應用不只更不難操縱,還能年夜年夜進步競爭敵手的本錢,賺取更豐富的利潤。是以,在數據暢通環節引進公司管理和國度管理,在數據治理方面提出反壟斷法上的數據暢通應用請求,不只有利于保證數據應用者權力的完成,還有助于增進數據的暢通和應用。

綜上所述,破解數據壟斷的題目應以生孩子和暢通為框架,在數據把持權設置裝備擺設和數據應用權設置裝備擺設的基本上分辨停止,以兼顧數佔有序暢通的次序目的和效力目的:在數據生孩子環節,經由過程剖析可連續競爭上風和市場進進壁壘等,判定哪些數據不克不及由初始把持者持續零丁把持;在數據暢通環節,明白數據需求者應用數據的軌制根據。

三、生孩子環節的規定調適:強迫把持權主體開放必須數據

數據的初始回屬是數據生孩子環節的主要題目。今朝,學界的爭辯重要繚繞數據把持權主體和數據把持權屬性兩個方面,前者觸及強迫開放必須交流數據的主體,后者與本文主題關系不年夜。關于數據把持權主體,存在數據生孩子者一切說、用戶一切說、用戶與數據生孩子者(當局或平臺企業)共有說、大眾一切說、國度一切說等,還有論者主意在數據類型化的條件下分辨會商數據把持權主體。前述爭議重要緣于設置裝備擺設根據的不合,應該以為,數據把持權主體設置裝備擺設應以數據生孩子為根據,換言之,數據生孩子主體即數據把持權主體。需求廓清兩個題目,一是小我不克不及以其作為數據起源者的“進獻”獲得數據把持權,由於小我在批准(除非小我以介入把持權設置裝備擺設作為批准前提)數據生孩子者處置數據時,其效率射程及于數據生孩子者的所有的處置運動,包含搜集、剖析、應用數據等。二是用戶從事內在的事務產出的運動,以及應用收集產物或辦事的運動,都不是數據生孩子。前者只發生數據生孩子的對象,后者僅僅是一種只顯示信息的花費運動,均需求顛末數據生孩子才幹取得數據。

為尋求好處最年夜化,數據把持權主體偏向于謝絕向下流運營者供給基本性、要害性的數據,想方想法保護其對數據的排他性把持,由此,在數據要素市場實用必須舉措措施實際成為學界和實務界熱議的話題。美國、歐盟、德國、法國、荷蘭、japan(日本)等司法轄區均在分歧水平上實用或表現要實用必須舉措措施實際保證數據的開放和暢通。但是,國際外學界卻對能否應實用反壟斷法上的必須舉措措施實際強迫開放數據,構成了對峙的兩種不雅點。同意的不雅點重要以為謝絕開放必須數據會傷害損失市場競爭,由于數據多為副產物,強迫開放數據不單不會減損立異和投資鼓勵,反而有利于打破市場壁壘;否決的不雅點重要以為數據不像傳統必須舉措措施那樣具有獨一性和稀缺性,可以同時被多個企業搜集和應用,數據要素的非排他性、非競爭性決議其無法知足必須舉措措施實際的組成要件。

本文同意強迫數據把持權主體開放必須數據,除前述說起的持同意實用必須舉措措施實際來保證數據開放和暢通的來由外,彌補如下來由:隱私維護是強迫開放必須數據極有能夠面對的抗辯來由,小我在批准(裴母笑著搖了搖頭,沒有回答,而是問道:“如果非君不娶她,她怎麼可能嫁給你?”除非小我以介入把持權設置裝備擺設作為批准前提)數據生孩子者處置數據時,曾經讓渡了數據的應用價值,是以,該來由不克不及成立。實行中,最焦點的題目是若何制訂競爭傷害損失的判定尺度和合法來由抗辯規定。

(一)謝絕開放必須數據的競爭傷害損失評價尺度

我國《反壟斷法》第22條未規則謝絕買賣的競爭傷害損失請求,第7條規則“消除、限制競爭”中的競爭應懂得為濫用市場安排位置的後果要件,且相干司法說明并未將此作為組成要件。若何停止競爭傷害損失判定,重要由裁判者基于個案詳細裁量。數字市場的成長存在不斷定性,一些平臺企業能夠對立異有偏執,出于對防御性杠桿和將來的防禦性杠桿的擔心,數據把持者能夠謝絕向還不是競爭敵手的平臺開放數據。因此,謝絕開放必須數據的競爭傷害損小樹屋失判定尺度,應衝破傳統的競爭傷害損失實際。

1.橫向封閉:構筑生態體系之圍墻花圃

跟著平臺和本錢的擴大,圍墻花圃計謀成為頭部企業抗衡競爭壓力的廣泛選擇。圍墻花圃會保存一切的數據和技巧在一個封鎖的生態體系內。在Epic Games v. Apple案中,蘋果公司多年來構筑的圍墻花圃,不只限制了競爭敵手,還把盡年夜大都利用軟件開闢者和花費者鎖定在IOS體系內,乃至軟件開闢者需向利用商舖交納30%的傭金。持久來看,市場競爭性必定會由於謝絕開放必須數據構筑圍墻花圃的行動而遭到傷害損失。競爭市場實際以為,哪怕市場上存在獨一盈利者(亦是壟斷者),仍會像處于(完整)競爭中。更正確地說,該實際以為,假如壟斷者要行使其市場氣力,新進者可以經由過程供給略低的價錢來挖走壟斷者的一切客戶。是以,對新進者的膽怯束縛了在位的壟斷者,市場競爭主動恢復,也就無需監管的參與。但是,競爭市場氣力需求樹立在一系列的假定前提之上,這些假定前提在實行中卻難以完成。廣義經濟學上的這些假定前提在數據要素市場也不存在,由於收集辦事市場具稀有據驅動的收集效應,這會組成主要的市場壁壘。此外,數據在生態體系各分支的反應輪迴一磚一瓦構筑起的圍墻花圃,抵消費者和運營者具有極強的鎖定效應,市場曾經接近寡頭壟斷的狀況,謝絕開放必須數據不只會損壞相干市場的可競爭性,還會直接形成花費者福利傷害損失。謝絕開放必須數據橫向封閉效應的判定應側重斟酌三點:①必須數據驅動的收集效應;②必須數據同時聯繫關係的市場情形;③數據要素市場或收集辦事市場的競爭活氣。

2.縱向封閉:將市場氣力傳導到相干市場

數據驅動的收集效應使把握海量數據的把持主體更不難進進其他相干市場,由於數據把持者把握了數據這一焦點要素,其剖析和處置數據的裝備和技巧甚至可以直策應用于聯繫關係市場,只需求略微熟習營業的低難度會吸引數據把持者冒險進進。傳統杠桿實際追蹤關心的就是壟斷者將市場氣力傳導到聯繫關係市場的效應,在HiQ v. LinkedIn案中,地域法院以為,領英之所以以排他性、搶奪性、反競爭的方法謝絕向HiQ供給用戶的相干數據,是由於其本身打算進進個人工作數據剖析辦事市場,試圖把競爭敵手消除在外。可是,上訴法院以為,杠桿感化必需隨同反競爭行動,杠桿實際只是一種衍心理論,必需附著于競爭傷害損失實際之上,是以,上訴法院顛覆了地域法院的前述認定。

對于謝絕開放必須數據的競爭傷害損失評價,杠桿實際可以作為評價的實際根據,來由如下:起首,數據把持者有謝絕開放必須數據的念頭。數字市場的不斷定性和靜態競爭的狀況,讓數據把持者無法預估數據的價值,斟酌到不斷定的收益和曾經投進的本錢,壟斷者更愿意對於潛伏的下流競爭敵手,消除競爭敵手相當于為本身保存了一個零本錢進進該市場的機遇。數據價值的不斷定性,也會招致數據把持者轉變做法,從一開端的答應拜訪改變成謝絕拜訪,HiQ v. LinkedIn案中,領英謝絕HiQ抓取數據的行動就不是自始產生的。其次,杠桿實際可以或許剖析數據把持者的市場計謀。數據把持者的謝絕行動并不只僅是為了獲益,更是為了構筑生態體系的圍墻花圃,謝絕行動是一種防御型杠桿,這就是單一壟斷利潤無法說明杠桿行動的緣由。再次,謝絕開放必須數據具有低本錢、高效力的吸引力。在收集效應、范圍經濟、範圍經濟和數據驅動型反應回路的疊加感化下,數據把持者的杠桿行動浮現出明顯的累積效應。

假如數據把持者謝絕開放必須數據是為了潛伏的競爭敵手,杠桿的感化重要是防御性的;假如數據把持者謝絕開放必須數據是為了本身未來進進相干市場,杠桿的感化則是防禦性的。有論者將數字市場的杠桿效應稱為“雙輪壟斷”,以為超年夜型平臺企業經由過程範圍經濟效應、范圍經濟效應、收集效應等將其市場氣力延長輻射到其他範疇,從而壟斷多個相干市場。凡是而言,杠桿效應遭到三個原因的影響:①必須數據是市場準進不成或缺的;②所涉市場充足相干;③必須數據把持者擁有盡對的市場上風,乃至懇求拜訪者無法超出它向下游或下流競爭者提出需求,甚至樹立新的數據源來實行回擊。

3.立異梗阻:傷害損失基于數據的立異和研發

數據把持者謝絕開放必須數據的行動能夠在兩個方面形成立異傷害損失:其一,謝絕開放的行動將克制各類基于必須數據的立異和研發。尤其是疊加式的立異,即B公司開闢的數據產物或辦事基于A公司開闢的數據產物或辦事的基本之上,這種情形在收集辦事市場很罕見。其二,將一切能夠對壟斷者形成競爭要挾的新產物、新辦事、新技巧抹殺在搖籃里。當“贏者通吃”的景象呈現時,勝出者將有念頭扼制潛伏競爭者的立異行動。並且,數據把持者還擁有微軟、IBM等晚期壟斷企業所沒有的扼制立異的兵器,絕對而言,曩昔的壟斷者不太清楚本身的花費者或競爭敵手正在做什么(或預計做什么),但超年夜型平臺在獲取和剖析數據以辨認競爭要挾方面比曩昔的壟斷者甚至是當局更有上風,使數據把持者經由過程謝絕開放必須數據來克制各類立異和研發成為舞蹈場地能夠。此外,一旦立異利潤被數據把持者極端壓榨,風險投資機構向草創者投資的能夠性也會下降。

(二)謝絕開放必須數據的合法來由抗辯規定

依據我國《反壟斷法》第22條第3項,謝絕買賣行動的組成要件包含“沒有合法來由”,此外,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範疇的反壟斷指南》第14條羅列了四種平臺經濟範疇運營者謝絕買賣能夠的合法來由,并用“其他來由”作了兜底性規則,但仍存在含混性題目。從以往的實行來看,必須數據把持者能夠提出的抗辯來由有二:

1.作為競爭維度的小我信息及隱私維護抗辯

如前所述,小我批准的效率射程及于數據生孩子者的所有的處置運動,但若可以或許證實謝絕開放必須數據是為了增進隱私維護維度的競爭除外。在Epic Games v. Apple案中,蘋果公司辯稱,限制花費者的付款方法改良了利用法式商舖的終極用戶的平安和數據隱私維護,且反向增進了其與其它變動位置裝備操縱體系間的競爭,如許的抗辯來由獲得了地域法院的承認。地域法院的判決是值得確定的,其為隱私維護作為合法來由的抗辯供給了范例,但若隱私維護與競爭有關,則不屬于反壟斷法范疇內的題目。在詳細案件中,判定前述合法來由抗辯需求留意兩點:一是數據把持者須證實限制數據共享的意圖。此舉能夠不是為了增進小我信息與隱私維護競爭,而是為了進進相干市場。實行中,要聯合詳細的個案情形判定數據把持者的真正的意圖,HiQ v. LinkedIn案就是典範的例子。二是數據把持者還須證實謝絕開放必須數據對競爭的積極影響年夜于此舉發生的迫害,隱私競爭的利益很不難被所質疑的反競爭後果抵消。

2.作為靜態效力起源的立異和投資鼓勵抗辯

必須數據強迫開放能夠會傷害損失需求者的投資積極性,一旦取得不花錢“搭便車”的機遇,必須數據的需求者天然不愿意個人空間破費本錢往開闢或尋覓可替換的數據源。是以,鑒定必需數據把持者提出的立異和投資鼓勵抗辯能否成立,需求作相干的本錢收益剖析。詳細來說,本錢包含必須數據把持者和反壟斷法律者所付出的運營本錢,以及必須數據把持者和需求者潛伏的投資鼓勵下降,收益則是需求者取得必須數據后能夠給下流教學市場帶來更多的花費選擇、立異、競爭。本錢收益剖析重要遭到三個方面原因的影響:一是數據起源,對于特許運營或天然壟斷取得的數據,以及數據作為副產物時,投資或教學場地立異的鼓勵本錢可以疏忽不計。二是必須數據把持者和需求者之間的競爭關系。若二者在下游市場不存在競爭關系,投資或立異的鼓勵本錢較小,反之則反。霍溫坎普以為謝絕買賣可以分為一級和二級,買賣義務泛化的風險在于投資鼓勵減損,但這種擔心僅僅存在于一級謝絕買賣,二級謝絕買賣不會危及立異和投資鼓勵。比擬較而言,在一級謝絕買賣強迫開放必須數據能夠給立異和投資鼓勵帶來更年夜的要挾。三是必須數據的買賣記載情形。對于忽然斷供的必須數據,把持者往往以為共享數據能夠會給本身帶來經濟好處,至多不會對其形成難以補充的喪失,此中包含立異和投資兩個原因的考量,以此作為抗辯來由很難成立。此外,除了斟酌前述三方面原因以外,必須數據把持者還應證實謝絕買賣是發生立異和投資鼓勵不成或缺的行動,充足闡明現實影響。

(三)必須數據的訂價規定

不少學者固然在實際和邏輯上承認強迫開放必須數據的需要性,但以為操縱下面臨較年夜的艱苦。由于數據資本的非尺度化,數據訂價面對很年夜的實際艱苦。本文以為,強迫開放必須數據的前提無疑是明白的,現實操縱題目的要害在于必須數據的訂價。

1.數據把持者與需求者合意訂價優先

盡管反壟斷法上的必須舉措措施準繩能夠成為強迫數據把持者與需求者買賣數據的根據,但必須舉措措施的實用前提并不不難到達,強迫開放必須數據并不料味著把數據釀成公共品。市場掉靈的表示在于買賣行動而非價錢,“無形的手”干涉買賣行動仍應尊敬兩邊的訂價合意。必須數據的暢通實質上就是買賣,起首應施展市場的感化,兩邊協約定價。能夠有人會擔心,壟斷者會事前設訂價格,斟酌與下流市場立異相干的潛伏本錢,但如許做很是艱苦,特殊是在一系列下流市場中。協約定價的題目在于能否應限制價錢的下限。謎底能否定的,由於即便壟斷者以壟斷價錢作為自願買賣的價錢,市場準進也是增添的,即“非輕視準進”(non discrimination access),依據尺度價錢實際猜測,在這種情形下,產出和花費者福利都是凈增的。強迫開放必須數據拜訪,無論壟斷者向數據需求者收取何種價錢,都能夠增添下流市場的產量,假如下流市場存在更立異、更高效的競爭敵手,這種增量還會更年夜。

2.以數據把持者的直接本錢和機遇本錢訂價

假如數據把持者與需求者無法協商斷定必須數據的買賣價錢,則交由反壟斷法律機構或法院來判決。從經濟剖析的角度來看,必須舉措措施的訂價重要以壟斷者投進的直接本錢加上可猜測的機遇本錢之和為根據。

年夜多情形下,數據都以“零價錢”的情勢呈現,花兒嫁給席詩勳的念頭那麼堅定,她死也嫁不出去。尤其是小我數據,數字平臺往往在用戶應用其產物或辦事前就以批准數據搜集為前提請求簽署相干隱私條目,本質上小我數據就是用戶取得的產物或辦事的“對價”。但這種“對價”無法斷定,由於無論是平臺仍是用戶都無法斷定用戶進進平臺以后現實花費哪些產物或辦事,若將此等“對價”視為平臺內所有的產物或辦事的“預收價錢”,其大要率遠遠跨越單個用戶小我數據的價值,是以不宜以“對價”來權衡平臺投進的產物或辦事的價值,更不克不及以此作為平臺為換取數據而投進的直接本錢。現實上,超年夜型平臺搜集海量數據確切需求消耗資金、技巧、時光、人力、物力等,以其搜集數據投進的直接本錢作為必須數據的訂價不只具有公道性,還具有可行性。值得一提的是,超等平臺為搜集數據直接應用的技巧,例如算法,既需求研發本錢又需求技巧更換新的資料進級投進,不該把某一算法的一切本錢列進搜集某一部門數據的直接本錢。從經濟效力的角度來看,算法具有非耗費性,未來搜集的數據量無法猜測,是以既不該當也無法把算法的一切本錢均勻分攤到每一單元數據。數據把持者搜集必須數據的直接本錢應作廣義說明,特殊是為搜集特定命據直接投進的技巧本錢,例如特意研發或購置的算法,或零丁進級發生的直接所需支出。

經濟學家阿爾奇安已經給出機遇本錢的經典界說,以為“在經濟學中,機遇本錢是必需廢棄的價值最高的機遇”,即企業在買賣中廢棄的一切機遇的最高凈收益。精曉經濟學的法學家波斯納也承認該機遇本錢的界說。盤算機遇本錢的常用方式是市場決議有用成分訂價規定(market-determined efficient-component pricing rule,M-ECPR),該規定重要用于處理受監管的企業應若何為其出售給競爭敵手的投進來訂價的題目。在美私密空間國“微軟案”中,學界曾對強迫微軟受權競爭敵手接進Windows操縱體系發生的訂價題目作出切磋,M-ECPR規定成為頗受學者喜愛的盤算方式。有學者經由過程比擬重置本錢法、收益現值法、市場法、綜符合法規等傳統估值方式,主意用市場法,參照同類買賣辦事費訂價。需求留意的是,機遇本錢具有前瞻性,當某項投進存在市場替換品(包含現實的和潛伏的)時,替換品的價錢決議該投進的機遇本錢,實用市場法訂價要斟酌數據替換品的價錢會跟著時光而變更的情形。分歧于傳統財富,數據的應用價值表現于其可預期性,在評價超年夜型平臺把持必須數據的機遇本錢時,應防止將過于久遠的猜測價值歸入機遇本錢范疇。

實行中,斷定公道的數據訂價尺度,還需區分數據類型,綜合斟酌各類影響數據訂價的原因,制訂多維數據價值評價尺度。盡管今朝另有爭議,但數據訂價是可以或許經由過程市場和司法實行予以逐步明白的,正如斷定尺度需要專利的允許費普通,訂價題目不該成為否認必須數據開放的來由。

四、暢通環節的軌制構建:基于應用權設置裝備擺設構建數據法人軌制

今朝,反壟斷法針對數據壟斷的參與成果年夜多是個體短長相干企業配合應用數據,這并非最基礎、久遠的處理之道,究其緣由是沒有基于數據相干者的數據權益設置裝備擺設來考核數據的暢通和應用題目。把持權設置裝備擺設只是數據暢通的出發點,就數據產權分置的政策目標和數據價值開釋的全經過歷程而言,處理數據壟斷題目不該逗留在數據生孩子環節的把持權設置裝備擺設層面,還要追蹤關心數據暢通環節的數據應用權設置裝備擺設層面。

實行中,數據暢通環節的反壟斷重要集中在并購審查方面。歐盟反壟斷機構以為能夠發生數據壟斷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合并打消了數據競爭,另一種是并購的企業數據會強化市場進進妨礙,或加強企業的市場氣力。別的,花費者隱私題目也被斟酌在內,如歐盟審查微軟收買領英,美國審查谷歌收買Doubleclick。但是,如許的審查能夠情勢意義更年夜,平臺企業可以針對并購審查停止躲避,如經由過程控股關系完成數據共享,或離開幾回完成并購,何況即使被審查也仍然不克不及處理題目,歐盟審查“Facebook/WhatsApp案”就是典範案例。除并購審查外,反壟斷機構針對平臺依附數據壟斷所實行的本錢無序擴大加年夜了反壟斷處分力度,但這多屬事后接濟,很難從最基礎上處理數據壟斷題目。不處理確權題目,超等平臺總可以應用數據為其好處辦事,故數據確權是處理題目的條件。盡管有學者提出引進英美的數據信托實際(也稱“信義任務實際”),以繞開數據賦權的困難,但這最基礎上是無法繞開的,能否以及若何規制數據處置者的特定行動,回根結底取決于數據主體對數據能否享有、享有何種值得法令維護的權益。該實際簡直有必定的啟示和鑒戒意義,但也存在主體廣泛、客體不合適信托財富請求、忠誠任務無法實用于不花錢的雙邊市場等未處理的實際妨礙;即使這些妨礙都被處理,也很難征求好處相干者的批准,由於數據信托構思付諸實行之際的題目在于難以界定命據權屬關系。將數據信托類比傳統信托能夠是以後研討存在的熟悉誤區,特殊是公共數據信托,英國試點的基本在于擁有更成熟的信托法令機制和作為運轉機構的開放數據研討所(The Open Data Institute,ODI),我國若引進該形式起首要面對的題目就是應為公共部分設定何種權益與義務。公共數據開放需求的是可托賴的次序周遭的狀況,而信托軌制并不克不及涵蓋開放環節中各方主體間的信賴框架。針對數據壟斷題目,還有一些較新的應對戰略,如歐盟的花費者數據可攜帶權,對數據的生孩子、暢通、應用全性命周期監管,這些都能在必定水平上起到克制數據壟斷的感化,但都本錢昂揚且現實利用并不成熟,數據可攜帶權的完成還會見臨所有人全體舉動窘境的題目。

數據壟斷不只形成市場競爭題目,還帶來數據平安和隱私維護等其他社講座場地會題目,是以,不克不及僅靠反壟斷法來處理,而應超出數據壟斷對市場的影響,綜合對待題目,并摸索應對的軌制途徑。處理數據暢通環節的壟斷題目最為有用的方式是針對加工應用權、運營權、治理權等數據應用權分置停止軌制design,同時引進公司管理和國度管理機制。若非安身于數據應用權分置簡直權思想,數據暢通環節壟斷題目的應對之策都是無根之木和無源之水。本文以為,可以經由過程構建數據法人軌制,詮釋數據應用權分置,增進數據暢通和開放共享。

(一)數據法人軌制的兩個條件

1.法令屬性:“資本—聚集—產物”

起首,數據不只是資產,仍是資本。數據在生孩子終極產物或辦事的經過歷程中,飾演生孩子要素投進的中心品腳色,并為企業發明價值。就這個意義而言,數據已成為焦點的經濟資產。從焦點競爭力實際的視角來看,算法和數據的貿易決議計劃決議了數字企業的競爭上風,即數據和信息賦能數字企業競爭上風的焦點在于發掘處置年夜數據及將其應用于貿易競爭的才能。擁稀有據自己并紛歧定會付與企業競爭上風,只要當企業擁有的數據具舞蹈教室有無法替換、無法復制、稀缺、有價值等特色時,企業才會因數據而具有奇特的競爭上風。

其次,“海量數據聚集”和“數據搜集剖析技巧”是運營者取得市場氣力的主要起源,也是判定其競爭上風的主要維度。單一的海量原始數據對數字企業的價值不年夜,可以或許發明價值的數據信息既需求多維度的海量原始數據,又需求實時疾速的數據剖析發掘。數據的多少數字和東西的品質會引致範圍經濟和收集效應,當增量本錢跟著生孩子範圍的增添而降落時,範圍經濟即發生;當花費者從某種產物或辦事的花費中取得的功效跟著購置人數的增添而增添時,收集效應即呈現。範圍經濟和收集效應使得潛伏進進者為了可以或許與在位企業同等競爭而搜集需要的數據需求支出極年夜的盡力,這就組成了強盛的競爭上風和進進壁壘。

最后,反壟斷法視域下的數據壟斷題目在于數據搜集、存儲、剖析、應用經過歷程中所實行的各類基于數據競爭上風的濫用行動,而非占有大批原始數據。只要將企業投進精神、時光、技巧等本錢處置而獲得的數據定位為“產物”,才合適其生孩子要素的屬性。凡是情形下,數據搜集只是全部項目標一個階段,搜集數據的起源、類型、范圍等參數均會被事後設定,年夜大都據搜集都以需求為導向,目標并非僅僅為了樹立數據信息組合,而是為了建立數據基線。在以社群為基本的項目中,數據起源于社群成員的小我信息直接天生,或其行動數據直接天生,現實上,他們把持著數據的說明和應用。但是,當數據被移除停止剖析時,這種密切關系隨即消散,顛末剖析的數據將轉化成“產物”并被處置。

數據承載著分歧主體的分歧權益,“資本—聚集—產物”的平面化定位不只合適數據主體權益的層級性,還合適數字市場競爭的靜態性。數據不會靜態逗留在一個階段,生態體系外部的數據流向也不會沿著一個標的目的,而是穿插輪迴活動,在三個狀況之間靜態切換。

2.衡量:數據不受拘束暢通與排他性把持

在數據資本階段,數據是最後的、尚未開闢的原生數據,包含花費者自愿提交運營者只需記載就能取得的記載數據和運營者經由過程不雅測取得的陳跡數據,后者如不雅測花費者的搜刮、評論記載而取得的數據。數據集和數據產物階段的數據則是原始數據被搜集、存儲后,顛末算法的聚合、加工、處置而成的可讀的、體系的、有價值的衍生數據。有價值的衍生數據集不只需求原生數據作為生孩子材料,還需求超年夜型平臺開闢的算法停止復雜的加工應用才幹在運營運動中貨泉化。超年夜型平臺存在一種奧妙的數據搜集方法,即為了獲取更多的用戶數據以擴展收集效應,其往往會選擇第三方供給的幫助辦事,讓第三方充任數據交流的管道,而不會本身冒險進進相干市場。例如,“微信”和“付出寶”供給的付出辦事,以及受權應用“微信”“QQ”“付出寶”賬號登錄。從數據搜集的角度來看,第三方可以疾速獲取用戶的小我信息,如姓名、地址、德律風、電子郵箱等,同時,第三方能夠會泄露用戶的陳跡數據,如購置和付出記載。對于把握海量數據的超年夜型平臺而言,其取得的用戶數據價值遠遠高于掉往的數據排他性把持。有學者聯合競爭傷害損失實際,對這種搜集數據的量年夜于接收辦事方的第三方辦事停止了剖析,以為第三方幫助辦事不只對收集效應發生安慰,還在某種水平上進步了市場進進壁壘。但是,由于很多平臺都選擇雷同的第三方辦事,招致沒有任何一個平臺能取得競爭上風。相反,第三方辦事使大批平臺的數據永遠轉移到第三方辦事供給者,招致用戶數據的排他性下降,且減弱在更普遍的市場上對用戶留意力的競爭。短期來看,第三方辦事有利于進步花費者福利和總福利,但持久來看,第三方辦事將會減弱應用者的市場氣力。是以,從靜態競爭的角度來看,第三方辦事供給者的市場位置將跟著其搜集數據的量的增加而不竭進步。

中共中心、國務院2022年12月公布的《關于構建數據基本軌制更好施展數據要素感化的看法》提出要“更好施展當局感化”“完美數據要素收益的再分派調理機制”“兼顧構建規范高效的數據買賣場合”,應由當局機構建立多層級的數據買賣場合,充任數據治理人,行使數據應用允許權力,這也有利于加年夜當局領導調理力度。超年夜型平臺應將本身搜集的“資本”狀況數據交由數據買賣場合治理,按期分類申報數據搜集情形。

(二)數據法人化

1.付與數據集人格

數據集法人化既能確保其不受損害,又能將其價值最年夜化,即把數據集本身視為具有自力人格的法人,稱為數據法人。數據法人化具有實際可操縱性:一是有自力的財富作為物資條件。數據既是資產,又是資本,且正在成為數字市場競爭者爭相追逐的市場氣力的主要起源,如許的屬性自己就給了數據聚集堅實的物資基本。二是有自力承當義務的權能作1對1教學為人格標志。無論是數據把持主體仍是數據應用主體,都沒稀有據的一切權,這般,經由過程防御型的資產朋分,數據集擁有了自力承當義務的權能。三是稀有據要素暢通和買賣辦事基本。數字市場成長敏捷,在將來相當長的一段時光內,數據城市飾演市場競爭上風主要起源的腳色,集約高瑜伽教室效的數據暢通是數字市場成長的必定趨向。

2.數據法人的運轉

超年夜型平臺應將“資本”狀況的數據交由當局機構治理,由于如許的數據帶有花費者的小我敏感信息,當局機構應對其作脫敏處置,數據需求者可向當局機構請求應用數據。絕對于強迫數據把持者開放的必須數據而言,“資本”狀況的數據范圍更年夜,由當局機構來衡量數據的不受拘束暢通和排他性把持,既能增進數據暢通和共享,還不會形成立異鼓勵減損。

數據法人的權力主體為數據集,權力客體為數據。數據法人的權力可交由數據商或第三方辦事機構來行使,故應培養行業性、財產化的數據商,以及數據掮客、數據托管等第三方辦事機構,增進數據開放和共享。數據法人對其下的數據享有持有權,由數據商或第三方辦事機構行使,數據應用權主體則享有加工應用權。

數據法人的上風在于:第一,讓當局機構參與“資本”狀況的數據,付與數據法人必定的權力,可以或許發生反壟斷法的替換效應,從最基礎上克制數據壟斷行動。第二,有助于培養數據要素暢通和買賣辦事生態,在更年夜水平上完成數據的開放和共享。第三,數據法人既合適構造性數據產權分置機制,又不會形成權能過度分別。第四,數據法人的軌制design,可以讓數字市場的介入企業低本錢、高效力獲取數據,保護和增進市場競爭,進而進步花費者福利。

數據法人應定性為非營利性法人,其不是尋求利潤的、介入市場經濟運動的主體,這般,可以防止數據法人成為新的數據壟斷者。需求留意的是,為保證數據供給者的好處,確保其搜集和處置數據的自動性不會損失,可以在好處上恰當均衡:一方面,對于出場買賣的數據,數據買賣所應賜與數據供給者恰當的抵償,以抵償其搜集數據所投進的本錢;另一方面,數據供給者仍然可以在該部門數據的基本上開闢出新的數據和算法等,這般,賦權數據供給者應用其已傳輸至數據法人的數據,還有利于進步企業的立異積極性。此外,數據法人受權數據需求者應用數據而取得的所需支出,可用于保護、優化數據集,也可以交給代數據法人行使權力的數據商或第三方辦事機構,所需支出利用于數據法人本身從事數據的立異和研發。

(三)數據法人化的本錢題目

1.若何下降數據法人的組織本錢

對普通公司法人而言,成員在投進本錢時法人財富自力性存疑,那么同時審查法人和其他成員的財政狀態發生的高額審查費將會年夜年夜下降出資人的出資意愿。遑論對于數據法人而言,超等平臺并非經由過程出資的方法獲得股權,而是經由過程強迫的方法傳輸數據,一個數據法人能夠對應多個超等平臺,各超等平臺之間強迫構成法令聯絡,能夠會因對財政危機的擔心而損失支撐數據法人的動力。故采取數據法私密空間人資產與數據供給者資產相分別的規整形式,可以“堵截”數據供給者數據資產之間的聯絡,下降組織本錢。因數據法人取得超等平臺傳輸的數據之目標在于公益而非營利,強迫性的傳輸數據請求并不斟酌超等平臺的意愿,作為數據供給者的超等平臺,僅需以傳輸至數據法人的那部門數據為限對法人債權承當義務。

當然,若因豐盛的數據資產盈余使超等平臺取得的抵償較高,其確有能夠具有參加組織體的積極性。可是,因數據供給者成分獲得的主動性,它們之間的偏好、運營治理理念能夠完整分歧。在一個數據法人對應多個超等平臺的情形下,除了它們彼此之間缺少信任,在決議計劃經過歷程中還會發生較高的意思征集本錢,並且決議計劃也紛歧定對的、公道。是以,無論數據資產多寡仍是價值高下,因數據傳輸的強迫性,缺少追責與信任機制城市帶來較高的組織本錢,故應為數據法人設置裝備擺設權責分歧的權力代行機制,將超等平臺從決議計劃治理中“抽離”。

2.若何下降代表本錢

數據法人與代其行使權力的機構之間本質上是一種“委托—代表”關系,第三方機構代行法人對數據供給者傳輸數據審查的準行政權能夠會發生高額的代表本錢,數據產權構造性分置以及數據法人作為準行政組織的威望,使得數據法人運轉面對難以防止的題目——權利尋租。第三方機構所獲的報答和數據法人的收益并不掛鉤,因此無充足的動力治理數據資產。在付與數據集人格后,即可采取辦法削減代表本錢:數據供給者有權選任或免職數據法人理事,使理事可根據仁慈感性人尺度盡到應盡的信義任務,法人可對違背信義任務的理事主意傷害損失賠還償付。需求特殊留意的是,理事會成員應具有必定的特別性,即數據供給者的外部職員應回避,由於不以營利為目標之法人,合作共益性和強迫性請求傳輸數據亦高度以此為依托,各超等平臺外部職員若擔負理事極易招致數據被多數人把持,故由履行理事擔任監視第三方機構代數據法人行使權力,即可最年夜水平地削減代表本錢。

五、余論:基于數據產權分置的反壟斷軌制

本文瑜伽場地提出的數據壟斷應對計劃,不只有助于從泉源到結尾處理數據生孩子環節和數據暢通環節的壟斷題目,並且可作引玉之磚,為進一個步驟的數據產權構造性分置下的數字經濟反壟斷供給軌制基本。在以往的數據反壟斷摸索中,反壟斷法的實用多依托于行動規制形式,以訴爭行動能否知足濫用市場安排位置等詳細壟斷行動的組成要件為條件,很年夜水平上依靠于好處權衡,競爭規制具有不周延性和不斷定性。而在本文提出的應對計劃中,數據反壟斷可構成行動規制形式和權力規制形式有序并行的規制系統。數據生孩子環節,應強迫數據把持者向下流競爭敵手開放生孩子運營運動不成或缺的必須數據,數據把持者有權提出抗辯,抗辯來由的合法性有待聯合詳細個案情形綜合判定;數據暢通環節,以“資本—聚集—產物”的平面化思想,超年夜型平臺應將“資本”狀況的數據交由當局機構建立的數據買賣場合治理,構建數據法人軌制,付與數據集人格,增進數據開放和共享,終極增進數字市場競爭,進步花費者福利。當然,本文提出的應對計劃尚不克不及完整知足數據驅動競爭時期的反壟斷需求,但其價值不只僅在于避免生孩子環節的數據原資料壟斷、增進暢通環節的數據應用,更年夜的價值是讓浩繁internet企業把握數據生孩子要素的把持權和應用權,憑仗不竭提高的技巧而非數據的有無向花費者供給更優質、更多樣的數字產物和辦事,從而在保證公正競爭次序的基本上自立構建其數字化運營生態,此為更深遠的意義。

(義務編纂:楊明)

【注釋】

[1]依據起源和特征,數據可分為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小我數據,如無特別闡明,本文所稱的數據僅指企業數據,即經過數據企業搜集和處置而構成的數據,特殊是收集平臺把握的無首創性的數據。

[2]拜見楊慧玲、張力:“數字經濟變更及其牴觸活動”,《今世經濟研討》2020年第1期,第31頁。

[3]拜見謝富勝、吳越、王生升:“平臺經濟全球化的政治經濟學剖析”,《中國社會迷信》2019年第12期,第69頁。

[4]拜見付新華:“論超等平臺數據壟斷的法令規制”,《進修與摸索》2022年第2期,第66頁。

[5]拜見梅夏英、王劍:“‘數據壟斷’命題真偽爭議的實際回應”,《法學論壇》2021年第5期,第94—103頁。

[6]See Nathan Newman, “Search, Antitrust, and the Economics of the Control of User Data, ” 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 Vol.31, No.2, 2014, p.425;王先林、方翔:“平臺經濟範疇反壟斷的趨向、挑釁與應對”,《山東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21年第2期,第87頁。

[7]拜見丁曉東:“論數據壟斷:年夜數據視野下反壟斷的法理思慮”,《西方法學》2021年第3期,第115—118頁;袁波:“必須數據反壟斷法強迫開放的理據與退路”,《西方法學》2023年第3期,第149—152頁。

[8]拜見殷繼國:“年夜數據市場反壟斷規制的實際邏輯與基礎途徑”,《政治與法令》2019年第10期,第147頁;王先林:“平臺經濟範疇強化反壟斷的合法性與公道限制”,《姑蘇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24年第2期,第82頁。

[9](英)羅伯特·薩格登:《權力、一起配合與福利的經濟學》,方欽譯,上海財經年夜學出書社2008年版,第6頁。

[10]See Darren S. Tucker and Hill Wellford, “Big Mistakes Regarding Big Data, ” https://ssrn.com/abstract=2549044, last visited on 16 October 2024.

[11]See Allen P. Grunes and Maurice E. Stucke, “No Mistake About It: The Important Role of Antitrust in the Era of Big Data, ”https://ssrn.com/abstract=2600051, last visitedon16 October2024.

[12]拜見張占江:“小我信息家教維護的反壟斷法視角”,《中外法學》2022年第3期,第683—704頁; Christopher L. Peterson an教學d Marshall Steinbaum, “Coercive Rideshare Practices: at the Intersection of Antitrust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in the Gig Economy, ”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90, No.2, 2023, pp.623-658.

[13]彼時只要Tele Atlas和NAVTEQ可以供給涵蓋北美和歐洲的導航電子輿圖。

[14]See Case Comp/M.4854-Tom Tom/Tele Atlas, Commission Decision of May 14, 2008.

[15]Se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Data-driven Innovation: Big Data for Growth and Well-Being, ” p.449, http://dx.doi.org/10.1787/9789264229358-en, last visitedon16 October2024.

[16]瑜伽教室See Bundeskartellamt, “Competition Lawand Data, ”p.53, https://www.bundeskartellamt.de/Shared Docs/Publikation/DE/Berichte/Big%20Data%20Papier.pdf?__blob=publication File&v=4, last visitedon16 October2024.

[17]See Organisation for Ec聚會場地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Consumer Data and Competition: a N他問媽媽:“媽媽,我和她不確定我們能不能做一輩子的夫妻,這麼快就同意這件事不合適嗎?”ew Balancing Act for Online Market?” p.9, htt聚會場地ps://doi.org/10.1787/ec5958b3-en, last visitedon16October2024.

[18]常識產權類的虛擬財富已由相干的權力請求書對技巧特征和維護范圍加以固定,而清楚可見的價值凡是被以為是有體物的特征之一。

[19]拜見王利明:“論數據權益:以‘權力束’為視角”,《政治與法令》2022年第7期,第111頁。

[20]Xavier Boutin and Georg Clemens, “Defining ‘Big Data’ in Antitrust, ” Competition Policy International: Antitrust Chronicle, Vol.1, No.2, 2017, pp.3-6.

[21]拜見孫潔白:“論年夜型平臺企業數據買賣強迫締約任務”,《中外法學》2024年第1期,第243頁。

[22]See Thomas G. Krattenmaker and Steven C. Salop, “Anticompetitive Exclusion: Raising Rivals’ Coststo Achieve Power Over Price, ”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96, No.2, 1986, p.292.

[23]拜見高富平:“數據生孩子實際——數據資本權力設置裝備擺設的基本實際”,《交年夜法學》2019年第4期,第18頁。

[24]拜見申衛星:“論數據用益權”,《中國社會迷信》2020年第11期,第118頁。

[25]拜見彭輝:“數據權屬的邏輯構造與賦權鴻溝——基于‘公地喜劇’和‘反公地喜劇’的視角”,《比擬法研討》2022年第1期,第112頁。

[26]拜見黃細江:“企業數據運營權的多層用益權結構計劃”,《法學》2022年第10期,第106頁。

[27]拜見張玉潔:“國度一切:數據資本權屬的中國計劃與軌制睜開”,《政治與法令》2020年第8期,第18—26頁。

[28]拜瑜伽場地見龍衛球:“數據新型財富權構建及其系統研討”,《政法論壇》2017年第4期,第74頁。

[29]必須舉措措施實際指的是擁有反壟斷法意義上必須舉措措施的運營者,負有向其他運營者以公道前提開放該舉措措施的任務。作為反壟斷法中謝絕買賣軌制的一項基礎準繩,必須舉措措施實際曩昔重要用于處理電力舉措措施、橋梁、鐵路、口岸等範疇的互聯互通題目,近年來也用于尺度需要專利、操縱體系接口技巧、著作權等有形財富的開放共享題目。該實際是對傳統產權規定的衝破,若對實用必須舉措措施實際不加限制,能夠會發生立異傷害損失和花費者福利傷害損失。實行中,各司法轄區對實用必須舉措措施實際廣泛持謹慎準繩,其合法性也一向飽受質疑。

[30]依據聯邦商業委員會法第5條,美法律王法公法院在Hi Qv. Linked In一案中,責令領英向Hi Q開放系爭數據。歐盟、德國、法國、荷蘭、japan(日本)等司法轄區均發布政策文件或研討陳述,明白表現實用必須舉措措施實際保證數據的開放共享。此中,德國在2020年修訂的反限制競爭法中,規則謝絕供給相干數據的行動屬于濫用市場安排位置的情況之一。

[31]See Zachary Abrahamson, “Essential Data, ”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124, No.3, 2014, p.870.

[32]See Abrahamson, supra note [31], p.880;孫晉、鐘原:“年夜數據時期下數據組成需要舉措措施的反壟斷法剖析”,《電子常識產權》2018年第5期,第38頁;Vikas Kathuria, “Greed for Data and Exclusionary Conduct in Data-driven Markets, ”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Vol.35, No.1, 2019, pp.89-102;殷繼國:“internet平臺封禁行動的反壟斷律例制”,《古代法學》2021年第4期,第153頁;梅夏英等,見前注[5],第101—103頁;袁波,見前注[7],第149—155頁。

[33]拜見曲創:“數據壟個人空間斷的偽命題和真題目”,載《科技日報》2019年8月21日,第8版;王曉曄:“中國數字經濟範疇反壟斷監管的實際與實行”,《中國社會迷信院年夜學學報》共享空間2022年第5期,第44—46頁。

[34]最高國民法院2012年公佈的司法說明《關于審理因壟斷行動激發的平易近事膠葛案件利用法令若干題目的規則》第8條規則的濫用市場安排位置組成要件不包含消除、限制後果。

[35]拜見鐘祥銘、方興東:“‘圍墻花圃’破拆:internet平臺管理的一個要害題目”,《古代出書》2021年第5期,第64頁。

[36]See Epic Games, Inc. v. Apple Inc., Case No.4:20-cv-05640-YGR.

[37]See William J. Baumol, “Contestable Markets: An Uprising in the Theory of Industry Structure, ” Journal of Reprints for Antitrust Lawand Economics, Vol.14, No.1, 1984, p.462.

[38]See Jan Kr?mer and Daniel Schnurr, “Big Data and Digital Markets Contestability: Theory of Harm and Data Access Remedies, ” 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and Economics, Vol.18, No.2, 2022, p.271.

[39]Ibid., p.261.

[40]See Hi Qvs. Linked In, Case No.17-cv-03301-EMC.

[41]See Hi Q Labs, Inc. v. Linkedin Corp., 485F. Supp.3d1137(N. D. Cal.2020).

[42]See Abrahamson, supra note [31], p.873.

[43]拜見李勇堅、夏杰長:“數字經濟佈景下超等平臺雙輪壟斷的潛伏風險與防范戰略”,《改造》2020年第8期,第59頁;翟巍:“超年夜型數字平臺企業雙輪壟斷的規制范式”,《財經法學》2021年第1期,第19—20頁。

[44]See Maurice E. Stucke, “Should We Be Concerned About Data-opolies?” Georgetown Law Technology Review, Vol.2, No.2, 2018, p.305.

[45]See Epic Games, Inc. v. Apple Inc., supra note [36].

[46]See Erika Douglas, “Data Privacy as a Proco個人空間mpetitive Justification: Antitrust Lawand Economic Analysis, ” Notre Dame Law Review Reflection, Vol.97, No.5, 2022, p.463.

[47]See Garima Gupta, “Antitrust Concerns in the Age of Data-Driven Economies: The Need to Revive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 Liverpool Law Review, Vol.45, No.2, 2024, p.228.

[48]See Erik Hovenkamp, “The Antitrust Duty to Deal in the Age of Big Tech, ”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131, No.5, 2022, pp.1526-1529.

[49]See Brett Frischmann and Spencer Weber共享會議室 Waller, “Revitalizing Essential Facilities, ” Antitrust Law Journal, Vol.75, No.1, 2008, pp.29-31.

[50]See Abbott B. Lipsky Jr. and J. Gregory Sidak, “Essential Facilities, ” Stanford Law Review, Vol.51, No.5, 1999, p.1225.

[51]See Armen A. Alchian, Economic Forces at Work, Indianapolis: Liberty Press, 1977, p.301.

[52]See 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Gaithersburg: Aspen Publishers, 1992, p.6.

[53]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 No.98-1232(D. D. C. filed May 18, 1998).

[54]See Lipsky and Sidak, supra note [50], pp.1235-1237.

[55]拜見包曉麗、齊延平:“論數據權益訂價規定”,《華東政法年夜學學報》2022年第3期,第70—73頁。

[56]See European Commission, Case M.8124-Microsoft/Linked In, para.179.

[57]拜見馮果、薛亦颯:“從‘權力規范形式’走向‘行動把持形式’的數據信托——數據主體權力維護機制構建的另一種思緒”,《法學評論》2020年第3期,第70—73頁;翟志勇:“論數據信托:一種數據管理的新計劃”,《西方法學》2021年第4期,第61—62頁。

[58]拜見王錫鋅、彭錞:“小我信息維護法令系統的憲法基本”,《清華法學》2021年第3期,第7頁。

[59]拜見邢會強:“數據把持者的信義任務實際質疑”,《法制與社會成長》2021年第4期,第143頁。

[60]拜見徐珉川:“論公共數據開放的可托管理”,《比擬法研討》2021年第6期,第154頁。

[61]反壟斷法上,常用“運營者”或“市場主體”來指稱規制對象,指自力介入市場經濟運動的各類主體,從主體性質上看包含天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文采用“數據法人”而非“數據運營者”或“數據市場主體”的概念,緣由在于本文試圖采用範疇法學而非傳統部分法學的研討思想處理數據壟斷題目(拜見彭誠信:“範疇法學視野下的數字法題目”,《政法論叢》2024年第1期,第6頁),以暢通環節的數據壟斷題目為導向,從平易近法的權力分置角度動身,切磋樹立一種集數據治理、運轉為一體的新軌制,并非僅會商市場經濟運動。所以未采用“數據運營者”“數據市場主體”的概念,特此予以闡明。還需求闡明的是,數據法人軌制與企業反壟斷合規管理有類似之處,但又衝破外部自我監管,將數據交由當局建立的數據買賣場合治理,與“合規管理”不完整雷同。

[62]See Inge Graef, “Market Definition and Market Power in Data: The Case of Online Platforms, ” World Competition, Vol.38, No.4, 2015, p.484.

[63]See Jan Kr?mer, Daniel Schnurr and Michael Wohlfarth, “Winners, Losers, and Facebook: The role of Social Logins in the Online Adve裴母詫異的看著兒子,毫不猶豫的搖了搖頭,道:“這幾天不行。”rtising Ecosystem, ” Management Science, Vol.65, No.4, 2019, pp.1678-1699.

[64]See Kr?mer and Schnurr, supra note [38], p.264.

[65]有學者主意鑒戒英美法系的信托和年夜陸法系的財團,重構數據集的法令性質,繚繞原生數據成立數據法人,并將數據法人的權力共享會議室委托給當局來行使。以為信托財富是自力的,不屬于委托人、受托人、受害人,信托財富系屬于信托財富。財團對于其下的財富享有自力的一切權,不屬于建立人、受害人。拜見王延川:“數據法人:超等平臺數據壟斷的管理途徑”,《國度查察官學院學報》2022年第6期,第157頁。

[66]數據法人軌制束縛對象是壟斷者,只要形成數據壟斷的超年夜型平臺應受此束縛,而非一切的平臺企業。

[67]拜見許德風:《破產法論:說明與效能比擬的視角》,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5年版,第27頁。

 

王文君,上海路況年夜學凱原法學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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