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部主播帶貨頻水電修繕“翻車”,本源安在?

頭部主播帶貨頻“翻車”,本源安在?

專家:處罰太輕監管滯后致亂象難遏制

● 為何網紅直播帶貨售假問題屢見不鮮?商品出現問題,網紅主播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 網紅在帶貨商品時昭示本身“非銷售者松山區 水電行”“本商品銷售者為購物鏈接所屬的店鋪經營者,而非本直播間”,可否免除“退一賠三”責任

● 現行法令對于直播帶貨這種新型商業形式的規定不夠了了,主播的成分在廣告代言人與銷售者之間含混不清,導致責任劃分難

● 直播帶貨平臺應該樹立更為嚴格的內部處罰機制。對于那些有過“翻車”歷史的主播,可設立流量和推廣的限制

● 將頭部主播作為監管重點信義區 水電對象。通過引進第三方質量評估機構,對頭部主播帶貨的產品進行事前篩查

近日,一職業打假人發布視頻稱網紅“瘋狂小楊哥”帶貨的“鮮多裕”假原切牛肉卷已被罰款50萬元。無獨有偶,粉絲量超過2000萬的“交個伴侶直播間”也被曝出涉假貨問題,其銷售的一款“芬迪卡薩FENDI CASA月餅伴手禮”產品,與奢靡品brandFENDI存在brand關聯性涉嫌造假。

網絡購物已經成為良多人日常生涯的一部門,多名頭部主播接連帶貨“翻車”,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人們不由要問:網紅主播售假問題為何頻頻發生?商品出現問題,網紅主播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對其處罰能否到位?網購時代,消費者權益又該若何保證?

多位專家接收《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說,主播是直播帶貨的焦點元素,其好處與帶貨商品的銷量緊密相關。主播帶貨屢屢被曝售假,凸顯了直播帶貨存在主播責任劃分、法令滯后、監管難等系列問題。建議將頭部主播作為監管重點對象,樹立更為嚴格的處罰機制,通過引進第三方質量評估機構,對頭部主播帶貨的產品進行事前篩查;完美主播、平臺、商家等各方的法令責任和義務,給帶貨主播套牢法令責任“緊箍咒”。

網紅售假屢見不鮮

法令責任分而論之

全網粉絲過億的頭部主播“瘋狂小楊哥”被指在直播間內售賣假貨。職業打假人曝光其直播間售假的依據是:湖北武漢青山區市場監督治台北 水電理局7月1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瘋狂小楊哥”帶貨的“鮮多裕”牛肉卷89.9元4斤裝,被認定為不是原切牛肉,對“鮮多裕”處罰5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台北 水電 行“瘋狂小楊哥”直播間該牛肉卷銷量合計4萬余單,銷售金額合計387萬余元。“瘋狂小楊哥”在帶貨時屢次強調所賣牛肉卷“台北 市 水電 行非分解、非灌水、非拼接、未腌制、無添加劑”,并在所賣商品名稱中打上這些標簽。不少消費者恰是沖著“純自然”下了單。

實際上,網紅帶貨涉嫌售假問題時有發生。

本年8月底,有消費者爆料稱,在一擁有700多萬粉絲的網紅直播間購買了一條蠶絲被,主播承諾“4斤蠶絲被一兩百元都不要,只賣79.9元,就是為了大師破這個價格”。但消費者收貨后發現,產品沒有及格證、廠家地址、水電網聯系電話,送第三方服務機構檢測,面料和填充物為100%聚酯纖維。消費者與客服溝通,對方僅批準退貨退款。

近日,天津市河西區國民法院審理一路網絡直播間售賣假貨的案件,主播以低價購進信義區 水電行多種冒充brand化妝品,并通過短視松山區 水電行頻App進行直播推廣,以明顯低于市場價對外銷售,銷售冒充化妝品價值20余萬元。最終,該主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被處罰金25萬元。

主播直播間“賣力呼喊”,賣的商品與宣傳不符,甚至是冒充偽劣商品,其能否需求承擔法令責任?

“針對帶貨主播推薦商品侵權問題,現有法令法規并無明確規定,廣告法也難以供給直接的徵引以供裁判。對此,我們可以從主播在帶貨行為中的具體位置出發對其法令責任進行了了。”中國國民年夜學法學院副傳授黃尹旭將其分為三類:

一是“代言型”主播。這類主播自己具有必定的著名度和流量,應用其本身的人氣和吸引力對商家的產品進行宣傳,主播與商家的法令關系合適“廣水電 行 台北告代言”合同關系的特征。今朝,大批頭部主播和演藝明星進行直播帶貨就屬于比較典範的作為代言人推介商品的情況,其帶貨行為受廣告法中廣告代言人相關規定的約束,形成消費者松山區 水電損害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二是“代銷型”主播。這類主播凡是開設網絡虛擬店鋪,自行上架產品并台北 水電 維修與商家簽訂委托代銷協議或一起配合協議,自行決定要推廣發布的內容,通過其本身影響力和營銷才能引導消費者購物,最終從商家處獲取銷售提成。在此期間,帶貨主播雖未真正獲得所帶貨產品的一切權,但其成分不僅僅是廣告代言人或廣告主,還具有“代銷商”的成分,應視為產品的直接銷售者。主播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商品銷售者的法令責任;

三是“履職型”主播。該類型主播自己系產品商家的任務人員或受商家雇傭,其直播帶貨行為屬于任務期間的職務行為,僅是任務方法從“線下中山區 水電行”轉移到“線上”。是以,該類主播因帶貨引發的消費糾紛屬于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法令關系范疇,對外法令責任由商品經營者承擔。

“從行政責任角度,直播間或主播自己發布虛假信息、進行虛假宣傳,迫害市場中正區 水電經濟次序,構成不正當競爭。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法規,可以從行政處罰角度對其行為進行處罰。”對外經貿年夜學法學院傳授蘇號朋說。

主播紛紛劃清界線

回避退一賠水電三責任

假牛肉卷事務將“三只羊”公司和“瘋狂小楊哥”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還牽出了其此前帶貨的另一款商品的涉假問題,即央視“3“我沒有生氣,我只是接受了我和席少沒有關係的事實。”藍玉華面不改色,平靜的說道。·15”曝光的梅菜扣肉“槽頭肉事務”,涉事三家公司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罰款1287萬元。“瘋狂小楊哥”曾為此中一家公司帶貨。

“三只羊”聯合創始人盧文慶曾對此回應稱,公司沒有收就任何相關部門就該事務的處罰,“事務發生后,調查結果出來前,公司積極應對作出了退款處理,包含但不僅限于退一賠三”。

9月11日,“交個伴侶直播間”官方賬號發布關于“芬迪卡台北 水電 維修薩月餅”的情況說明時,同樣提到了“退一賠三”,稱公司已啟動專項調查,并結束銷售相關商品,同時對在直播間購買該月餅的消費者進行“退一賠三”台北 水電 行

受訪專家介紹,“退一賠三”的說法來自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供給商品或許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消費者的請求增添賠償其遭到的損掉,增添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許接收服務的價格的3倍。假如增添賠償的金額缺乏500元,則為500元。

那么,網紅帶貨涉嫌欺詐,實踐中消費者能否都能獲得“退一賠三”?

多名消費者受訪時提出,本身在直播間買到冒充偽劣商品,能夠退貨退款就不錯了,最基礎不成能“退一賠三”。北京一名消費者稱,其買到假貨后請求“退一賠三”,客服回應:主播只是帶貨,“退一賠三”應當往找商家。

記者調查發現,為了剝離帶貨行為水電網能夠觸及的“經營者”的法令責任,一些直播間,特別是網紅直播間,玩起了“文字游戲”,在商品頁面標注了“非銷售者”爺的千金,我何不是那種一叫就來來去去的人!”“本商品銷售者為購物鏈接所屬的店鋪經營者,而非本直播間”等字樣。

對此,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吳迪剖析,這種做法表白主播試圖將信義區 水電行本身定位為商品的廣告代言人,而非銷售者,以規避帶貨過程中的更廣泛責任。但是,即使這般,主播的責任也并不止于廣告層面。頭部主播不僅僅是商品的廣告代言人,良多時候充當了實際的銷售者或營銷者。在這種情況下,頭部主播需求樹立完美的風險治理機制,對所推廣的商品的潛在問題進行評估和防范。一旦商品“翻車”,主播不克不及拋清與供貨商的關系,而應該主動承擔相應責任,并與平臺和商家配合解決問題,減少消費者損掉。

黃尹旭認為,加上“非銷售者”大安區 水電行等備注并不克不及完整劃清主播與銷售者之間的責任界線。在實際操縱中,主播的言談舉止、宣傳內容等都能夠對消中正區 水電費者的購買決策產生影響。是以,出現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主播仍有能夠被究查相關責任。

“在實踐中,不少頭部主播帶貨‘翻車’后,年夜多僅在廣告代言方面承擔了連帶責任,導致頭部主播帶貨‘翻車’亂象難水電以獲得最基礎遏制。這重要是因為當前相關法令法規對帶貨主播的責任界定還不夠明確和周全,往往只從廣告代言的角度來究查主播的責任,而忽視了他們在直播帶貨中能夠承擔的其他腳色和責任。”黃尹旭說。

樹立更嚴處罰機制

完美事前篩查評估

“直播間主播介紹為999足銀,我購買完自費復檢鑒定結果是銅鎳合”“說是撤柜清倉,賣各種年夜牌運說起婆婆,藍玉華還是不知道該怎麼形容這樣一個不一樣的婆婆。動鞋,價格低至29.9元,結果收到的貨連吊牌都沒有”“直台北 水電行播間賣貨時說著某年夜牌噴鼻水的名字,結果買到之后‘一眼假’”……在第三方投訴平臺,類似的投訴不勝枚舉。

在吳迪看來,直播售假問題頻繁發生,尤其是頭部主播帶貨屢屢“中正區 水電行翻車”,最基礎緣由在于,現行法令對于直播帶貨這種新型商業形式的規定不夠了了,主播的成分在廣告代言人與銷售者之間含混不清,導致責任劃分難;頭部主播的宏大流量和帶貨效應讓他們在商業中占據主要地位,這種好處驅動使得他們不愿意承擔更年夜的法令責任;平臺監管滯后,年夜多是在問題曝光后才進行處理,未能從台北 市 水電 行本源上對頭部主播的行為進行有用監督和約束。

報歉、賠償甚至封禁一段時間,之后卷土重來?有網友質疑:“網紅,尤其是一些頭部主播,犯錯本錢是不是太低了?”

“今朝,平臺對主播的懲罰力度并不夠。”吳迪認為,直播帶貨平臺應該樹立更為嚴格的內部處罰機制。一旦主播帶貨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或虛假宣傳,平臺應當采取辦法,如下架涉事商品視頻、限制其帶貨權限、減少流量支撐,甚至暫停其直播資格。這種懲罰不僅可以減少違規行為的重復發生,還可以增強主播的責任感。

吳迪說,對于那些有過“翻車”歷史的主播,平臺可以設立流量和推廣的限制,增添對其推廣商品的審核力度。同時,通過引進第三方質量評估機構,對頭部主播帶貨的商品進行事前篩查,防止和減少問題商品進進市場。

蘇號朋認為,監管部門應采取分級監管形式,將頭部主播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對于頭部主播的違法行為,采取各種處罰和限制辦法,如限流、禁播等,甚至“殺一儆百”。

黃尹旭建議,有關部門應加速制訂和完美針對直播帶貨行業的法令法規,明確主播、平臺、商家等各方的法令責任和義務,為監管部門供給明確的執法依據。需求在全鏈條對帶貨主播套牢法令責任“緊箍咒”。應通過全鏈條法令責任的設定,加強對直播帶貨全過程的監管,包含商品選品、直播內容、售后服務等各個環節,從而有用遏制帶貨“翻車”亂象。

“關于法令紅線的劃定,一方面要明確廣告代言的連松山區 水電行帶侵權責任,主播在直播帶貨過程中,假如進行虛假宣傳或夸年夜產品後果,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應依法承擔廣告代言的連帶侵權責任,承擔更換、退貨、退還貨款和賠償損掉等平易近事責任。”黃尹旭說,這就請求主播在推薦商品時,必須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得誤導消費者;確保商品的質量和平安,對消費者負責究竟。

他進一個步驟提到,推動成立直播帶貨行業協會或組織,加強行業自律治理,制訂行業標準和規范,引導主播戰爭臺自覺遵照法令法規和行業規范,遏制頭部主播帶貨“翻車”亂象,進一個步驟保護消費者符合法規權益,促進直播帶貨行業安康有序發展。(記者 趙麗)水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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