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在的事務撮要 征收及抵償題目不只是物權法中的一個主要題目,也是一個國際法題目。我國物權法在規則征收及抵償題目時,須斟酌國際社會的凡是做法和我國當局對其他國度已做出的許諾。在征收抵償方面存在著國際律例則。投資協議的束縛是斷定的,而國際習氣法的束縛則取決于列國的取舍。我國現行法令本質上未能明白征收抵償尺度,而我國對外簽訂的投資協議則接收了“充足抵償”尺度。物權法(草案)中的“公道抵償”尺度并分歧理。提出物權法在規則征收抵償尺度時,以“充足抵償”為準繩,以“另依特殊規則”為彌補。
要害詞:物權法 征收 抵償尺度
一、征收“你說的是真的嗎?”一個略顯吃驚的聲音問道。抵償為什么也是一個國際法題目?
往年7月10日公布的我國物權法草案第49條規則:“為了公共好處的需求,縣級以上國民當局按照法令規則的權限和法式,可以征收、征用單元、小我的不動產或許動產,但應該依照國度規則賜與抵償;沒有國度規則的,應該賜與公道抵償。”物權法草案第68條和第128條也對小我財富以及用益物權等的征收、征用的限制及其抵償做了規則。
非國有財富的征收及抵償題目不只是物權法中的一個嚴重題目,從最基礎上說,更是一個憲法題目。市場經濟發財國度凡是在憲法中規則征收的前提及抵償準繩。我國也有學者主意物權法關于征收的規則須合適憲法精力。[1]實在,征收與抵償題目仍是一個國際法題目。我國物權法在規則征收及抵償題目時,須斟酌國際社會的凡是做法和我國當局對其他國度曾經做出的許諾。
當一國的征收行動不觸及到其他國度的好處時,是不會發生國際法令題目的;但假如一國的征收行動被以為是損害了其他聚會場地國度的好處時,國際法題目便能夠發生。遭到影響的國度就能夠根據國際法對征收實行國的行動的合法性提出質疑,甚至主意義務。其他國度對一國的征收行動提出質疑甚至主意義務的事例并不少見。1938年墨西哥當局對本國石油公司的征收、1956年埃及當局對蘇伊士運河的征收以及1960年古巴當教學場地局對本國公司的征收,均遭到某些本國當局的質疑。對征收提出質疑的國度甚至還動用了報復手腕。
當一項征收事務激發國際爭端時,評判國度行動的法令根據就只能是國際法了。盡管一國當局的征收行動是根據本法律王法公法停止的,但假如該國當局的行動被以為是違反了一項國際任務時,它是不克不及以國際法的規則而作為其不承當國際義務的根據的。異樣事理,對征收提出質疑的國度也不克不及以其本法律王法公法作為主意其權力的法令根據,而必需訴諸國際律例范。
從實際上說,對一國的征收提出質疑可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征收的合法性,二是抵償的合法性。由于對本國當局的征收行動的合法性的質疑好不容易,所以,抵償的合法性就成為征收所激發的國舞蹈場地際膠葛的焦點題目。
二、存在關于征收抵償的國際律例則嗎?
國際法的表示情勢重要有兩年夜類:國際公約與國際習氣。國際公約,非論有幾多國度餐與加入,只能對特定的締約方發生效率,是以屬于特殊國際法。國際習氣則沒有特定的束縛對象。只需一個國度不是一向地、明白地否決一項國際習氣律例則,該規定就能夠對其組成束縛。是以,國際習氣法也被視為通俗國際法。
就征收抵償題目有規則的國際公約是大批存在的,這就是數以千計的雙邊投資維護協議(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ITs)。盡管這些協議是兩國簽訂的,且多由行政機關簽訂而并未經立法機關批準,但對于締約國來說,此中所確立的規定就是國際律例則;一國不得徵引國際法的規則而主意協議的不實行。
由于公約的締約方是斷定的,其內在的事務也是極易查明的,是以,一國的征收及抵償能否違反其國際任務也是不難斷定的。接上去的題目僅僅是國際法與國際任務的相分歧:不要使當局的對外許諾與本法律王法公法規則相沖突,或許不要使本法律王法公法律成為本國當局實行其國際任務的妨礙。
比擬復雜的題目是:在征收的抵償上能否存在或存在著如何的國際習氣律例則?
大都東方發財國度一向力求證實就征收賜與充足抵償(full / adequate compensation)是一項國際習氣律例則,但這一主意一向遭到質疑。
1938年,墨西哥對本國投資的石油公司履行征收。美國國務卿赫爾(Hull)照會墨西哥當局,認可墨西哥當局有權為了公共好處的需求而征收本國資產,但同時他又指出,符合法規的征收必需伴有充足(adequate)、有用(effective)和即時(prompt)的抵償(后稱“赫爾尺度”,Hull formula),并以為這是一項國際尺度。英國當局也向墨西哥當局收回照會,也把充足的抵償作為符合法規的征收的條件。對此,墨西哥當局的答覆是,國際法上并不存在這種尺度。固然后來墨西哥當局同美國當局等就抵償的數額告竣了協定,但對于能否存在著“充足、有用、即時”抵償這一國際法上的尺度,兩邊并未獲得分歧看法。[2]60年月初,古巴對本國投資(重要是美國的投資)履行了征收。同墨西哥一樣,古巴當局也謝絕認可充足、有用和即時的抵償為國際法上的尺度,“赫爾尺度”又一次遭到否定。
1962年,結合國年夜會經由過程的《關于自然資本之永遠主權宣言》指出,“收回國有、征收或征用應以公以為遠較純屬本國或本國小我或私家好處為主要之公用工作、平安或國度好處等來由為依據。遇有此種情況時,采取此等辦法以行使其主權之國度應根據本國現行律例教學場地及國際法,予原主以恰當之抵償(appropriate compensation)。”由于那時對“恰當抵償”的寄義并未加以明白,成長中國度以為“恰當抵償”是對“赫爾尺度”的否認,但美國代表卻以為“恰當抵償”應被說明為“充足抵償”。
關于征收抵償尺度的沖突,也表現在一些相干的判決和判決上。在 1977 年的TOPCO-Libyan 仲裁案的判決中,仲裁庭指出, 恰當抵償是一項習氣國際律例則,這一規定表示在結合國年夜會經由過程的1803號決定(《關于自然資本之永遠主權宣言》)傍邊,而對這一決定, 無論是成長中國度仍是發財國度都表現了贊成的態度。 在1981年美國一上訴法院審理的Banco Nacional一案中,法官以為,恰當抵償準繩更接近大都國度的實行;但法官又同時以為,在某些情形下充足抵償即為恰當的抵償。在1982年的Aminoil-Kuwait仲裁案中,仲裁庭以為聯年夜1803號決定所斷定的恰當抵償準繩是對斷定的準繩的規范化(codifies positive principles);斟酌到與案件有關的各類詳細情形,仲裁庭以為實用恰當抵償尺度是合適的。[3]但也有很多判決確定了“充足抵償”準繩。[4]
美法律王法公法學會在1986年編輯《對外關系法重述》(Restatement on Foreign Relations Law) 中, 以“公平抵償”(just compensation)替換了“充足、有用、即時”抵償。筆者曾以為“公平抵償”應當即分歧于“充足、有用、即時”抵償,也分歧于“恰當”抵償,是以,應當是一個折衷的尺度。[5]但從美國當局后來的實行看,美國所保持的仍然是“充足抵償”尺度。美國當局今朝所采用的雙邊投資協議范本仍然請求征收必需知足“實時、充足和有用的抵償”(prompt, adequate, and effective compensation)的前提。[6]加拿年夜的投資協議范本也保持雷同的態度。[7]
值得留意的是,基于對本國投資的需乞降本錢輸入國當局的壓力,曾廣泛保持“恰當抵償”尺度的成長中國度在其簽署的投資協議中,似乎逐步在接收“赫爾尺度”。[8]墨西哥是最早抵抗“赫爾尺度”的國度,但在1994年與美國和加拿年夜配合簽訂的《北美不受拘束商個人空間業區協議》中,墨西哥已完整接收了“充足、有用、即時”的抵償尺度。
國際社會中所存在的大批的雙邊投資協議關于征收抵償尺度的規則具有雙重感化:一是為締約國設定了明白的任務,它們之間呈現征收抵償題目時,必需依照協議的規則處置;二是有助于國際習氣法的查明。作為一種極為主要的國度實行,我們可以從中尋覓國際習氣律例則能否存在以及內在的事務若何。從上述剖析家教我們可以看出,關于征收抵償尺度的國度實行是紛歧致的。無論是“充足抵償”尺度仍是“恰當抵償”尺度都面對著相反的實行,都共享會議室不克不及組成廣泛國際習氣律例范。在這種情形下應若何辨認征收抵償尺度方面的國際律例范呢?我以為:
第一,由于盡年夜大都國度已經由過程國際立法及相干實行確認,當一國對本國人的財富停止征收時,應予以抵償,所以,可以以為“征收須予以抵償”已構成為一種廣泛的國際習氣律例范;除非一個國度一向地、明白地否決這一規定,那么,這一規定對任何國度都是實用的。
第二,由于很多國度對“抵償”的懂得是“恰當抵償”,是以,可以以為,“恰當抵償”組成了別的一個條理上的習氣國際法;[9]但由于相當一部門國度一向地明白地否定這一規定的束縛力,所以,“恰當抵償”只能在認可這一規定的國度之間實用,而不克不及實用于否決這一規定的那些國度。第三,對于那些認可“赫爾尺度”的國度,“充足抵償”也是一項習氣國際律例范;異樣事理,這一規范也只能在認可其效率的國度之間實用。
第四,假如國度之間所締結的公約對征收的抵償尺度有明白的規則,那么,在這些國度之間必需按照公約的規則來處置它們之間的權力任務,而不論它們在抵償尺度題目上所凡是主意的態度,由於,經由過程特殊的承諾,它們已確立了僅實用于它們之間的特殊國際律例范。
第五,假如在認可“恰當抵償”尺度與認可“充足抵償”尺度的國度之間呈現爭論,那么,既不該該實用“恰當抵償”尺度,也不克不及實用“充足抵償”尺度;這時只能根據普通國際法經由過程協商等法式加以處理。
綜上所述,在征收的抵償尺度方面,一國所蒙受的國際法束縛只來自兩個方面:一是該國所對外簽署的國際公約與協議;二是該國所接收的國際習氣律例則。由于征收抵償尺度上并不存在廣泛的國際習氣律例則,所以,只能從一國的某種積極的作為(例如經由過程國際立法確認種抵償尺度),而不克不及根據其不作為(沉默)來推定其對“充足抵償”規定或“恰當抵償”規定的接收。[10]
三、我國關于征收抵償的以往實行若何?
如前所述,只要當我國當局的征收觸及到本國好處不時,才會發生國際法上的題目,才需求從國際法層面上加以考核。所謂觸及到本國好處,集中表示為征收了本國人的在華資產。
1949年我國中心國民當局成立前后,曾征收了某些本國人的在華投資,并且沒有賜與抵償。可是30年后,在我國當局與英、美等國共享會議室樹立交際關系時,兩邊就征收的抵償題目都做出了商定。從抵償數額來看,我國當局并沒有就征收的財富賜與充足抵償。[11]
1979年7月中華國民共和國中外合夥運營企業法的制定,標志著我國又開端答應本國投資者來華投資,但在很長一段時光里,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對征收及抵償題目堅持著緘默。
1986年4月制定的中華國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初次就外資的征收及抵償題目向國際社會表她在陽光下的美貌,著實讓他吃驚和驚嘆,但奇怪的是,他以前沒有見過她,但當時的感覺和現在的感覺,真的不一樣了。白了我國的態度。該法第5條規則:“國度對外資企業不履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別情形下,依據社會公共好處的需求,對外資企業可以按照法令法式履行征收,并賜與響應的抵償。”1990年修訂后的中外合夥運營企業法就征收題目做了與外資企業法完整分歧的規則。惹人注視的是,關于抵償尺度,我法律王法公法律所規則的既不是“充足抵償”,也不是“恰當抵償”,而是“響應抵償”。關于什么是“響應抵償”,至今未見任何立法說明或司法說明。在學界,有人以為“響應抵償”就是“充足抵償”,也有人持相反不雅點。[12]“響應的”應說明為“絕對應的”,可是與什么絕對應?1對1教學是與沒征收的財富的賬面價值(book v私密空間alue)絕對應?仍是與被征收財富的市場價值(market value)絕對應?或是與其市場價值絕對應但要做出公道扣除(reasonable discount)?這才是題目的要害,但是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白規則。所以我以為,我國外資法本質上沒有確立外資征收的抵償尺度。[13]
我國就外資征收抵償尺度的另一類實行就是我國與本國當局所簽署的100余項雙邊投資維護協議中的有關規則。與國際立法分歧,我國對外簽署的雙邊投資維護協議對征收抵償尺度的規則年夜都比擬具體。我們可以隨便做出如下羅列:
我國當局與英國當局于1986年簽訂的關于增進和彼此維護投資協議規則:“……償應等于投資在征收或行將停止的征收已為大眾所知前一刻的真正價值,應包共享空間含直至付款之日按正常利率盤算的利錢,付出不該不恰當地遲延,并應有用地兌換和不受拘束轉移。”
我國當局與韓國當局于1992年簽訂的關于激勵和彼此維護投資協議規則:“……抵償應在宣布征收決議或征收決議為大眾所知前一刻投資的市場價值的基本上盤算。若市場價值不易斷定,則按照廣泛認可的估價準繩,在公平準繩基本上,尤其斟酌原投資本錢、折舊、已匯出本錢及其他相干原因以斷定抵償。該抵償的停止不得遲延,應包含自征收之日起直至付出之日以恰當利率盤算的利錢,應能以斷定抵償款額之日有用的官方匯率有用完成并不受拘束轉移。”
我國當局與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納當局于2002年簽訂的關于增進和維護投資協議規則:“……抵償,應等于采取征收辦法前一刻會議室出租或征收為大眾所知前一刻二者間較早的時辰被征收投資的價值。該價值應依據廣泛認可的估價準繩斷定。抵償包含自征收之日起到付款之日按投資最後做出時實用的貨泉現時的貿易利率盤算的利錢。抵償的付出不該遲延,并應有用兌換和不受拘束轉移。”
固然我國粹者簡直是所有人全體排擠“赫爾尺度”,一些學者還在努力論證我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議關于征收抵償尺度的規則并不同等于“赫爾尺度”,[14]但我國當局的對外許諾能否真的有別于“赫爾尺度”呢?這就需求明白“赫爾尺度”所說的“即時、充足、有用”的寄義畢竟是什么。美國投資協議范本第6條第2款對“即時、充足、有用的抵償”的說明是:(a)不加遲延的付出;(b)相當于征收前一刻被征收的投資的公正的市場價值;(c)價值不該因征收被較早得知而產生轉變;(d)能被充足兌現并不受拘束轉移。經由過程與美國投資協議范本的簡略比擬,我們可以看到,我們在一些協議中所訂立的抵償條目與“赫爾尺度”并無差別,而在其他協議中,我們也已接收了“赫爾尺度”中的“即時”和“有用”的請求。[15] 別的需求指出的是,在我國對外簽訂的投資協議中廣泛存在“最惠國待遇”條目的情形下,就某一協議中的抵償條目的精益求精的會談或會商曾經沒有興趣義;只需你對一個國度接收了“赫爾尺度”,就意味著你向一切的其他締約方也接收了“赫爾尺度”。
也就是說,在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對征收抵償尺度未做出明白規則的情形下,我國當局已現實上向其他國度承諾了征收抵償將是充足的抵償,從而承當了響應的國際任務。
四、我國物權法畢竟應當規則什么樣的抵償尺度?
鑒于征收與抵償題目觸及到國民的基礎財富權力,集中表現了公權利與私權力的關系,我贊成由憲法對此加以規則。但我國現行憲法并沒有擔當起這一職責。2004年的憲法修正固然增添了征收及抵償條目,但存在著顯明的缺乏:一是沒有規則抵償尺度;二是只實用于對“國民的公有財富”的征收,而不實用對本國人的財富的征收。
憲法關于征收及抵償尺度小樹屋的籠統規則被以為是一種有興趣的設定,有學者說明說:關于抵償尺度,“憲法沒有做出規則,重要是要把這個題目留給物權法處理,憲法不成能規則得過于具體,共享會議室它只能規則基礎的準繩,而共享空間由物權法來詳細化。”[16]那么,此刻的物權法(草案)是怎么詳細化征收抵償尺度的呢?草案的規則是:征收“應該依照國度規則賜與抵償;沒有國度規則講座場地的,應該賜與公道抵償。”這顯然是一個不克不及令人滿足的規則。
起首,“公道抵償”的寄義很不難被說明為不充足抵償——不充足,可是公道;在國際社會上,“公道抵償裴儀被西娘拽到新娘身邊坐下,跟著眾人舞蹈教室往他們身上扔錢和五顏六色的水果,然後看著新娘被餵生餃子。西娘笑著問她是否還”更是同等于“恰當抵償”,是與“充足抵償”是絕對立的。在采用“充足抵償”尺度已成為一種國際趨向的情形下,假如我們的物權法將“不充足抵償”作為舞蹈教室一個普通的抵償尺度,顯然是不適當。
其次,有學者將“公道講座場地抵償”說明為“充足抵償”,這是一個好心的說明;可是,假如未來物權法真的是規則“公道抵償”,我料想法條中的“公道抵償”必定會淪為實行中的“不充足抵償”。一是由於從字面上“公道抵償”太不難私密空間說明成“恰當抵償”了,二是由於“為了公共好處的需求,縣級以上國民當局”太不難偏向于將抵償斷定為“恰當的抵償”了。果真這般,為什么不直接在物權法中寫上“充足抵償”呢?
再次,假如物權法的草擬者們真的不盼望賜與“充足抵償”,那么,我們能否預備在征收抵償尺度上再次實行對本國人的“超公民待遇”呢?如前所述,在缺乏國際法明白規則的情形下,我國當局已經由過程雙邊投資協議在現實上許諾本國當局,在對本國投資實行征收使將賜與充足抵償;現在,假如物權法謝絕“充足抵償”尺度,那會是一個什么樣的后果呢?一方面,本國人的待遇尺度是不克不及下降的,即便物權法的規則與我們對外簽訂的協議的規則紛歧致,我國當局也不克不及以此為由而不實行其公約任務;[17]另一方面,我國的單元和小我的財富在被征收時,卻不克不及獲得充足的抵償。這也是不合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體例和國際通例的。
最后,從立法技巧上看,今朝的物權法(草案)的表述也是值得商議的。凡是的立法表述是:先確立普通規定,再答應特殊法令規則優先于普通規定的實用。而現草案的規則則是倒置的:沒有特殊規則時,實用普通準繩。這種表述的分歧有什么本質意義嗎?有的。前一種表述在等待普通規定的實用,在限制特殊規定的空間;而后一種表述則在誇大特殊規定的實用,在激勵特殊規定的創設。
基于上述來由,我以為,物權法在征收抵償尺度方面應當表裡分歧,並且分歧到“充足抵償”的尺度上。可斟酌將物權法(草案)中的規則改為:“為了公共好處的需求,縣級以上國民當局按照法令規則的權限和法式,可以征收單元、小我的不動產或許動產。征收應依照被征收的不動產或動產的公正市場價值賜與抵償;法令還有規則的,按規則賜與抵償。”
對這一表述需求闡明的是:第一,鑒于征收與征用在財富的處交流理及抵償等方面存在諸多分歧,是以在物權法中應當對征收與征用分辨規則;第二,鑒于“國度”二字常常被濫用,所小樹屋以提出將“草案”中“國度規則”改為“法令還有規則”;第三,由于普通的抵償尺度是按“公正市場價值”賜與抵償,所以,對若何斷定“公正市場價值”還需求在物權法中,或許在將來的司法說明中做出法式性規則;第四,以“充足抵償”作為普通抵償尺度,并不消除在特別情形下實共享會議室用其他的抵償尺度。[18]假如對于地盤等特別財富的征用難以實用“充足抵償”尺度,可以經由過程制定特殊法令的方法加以處理。
總之,在斷定征收抵償尺度時,要保持對內抵償與對外抵償的分歧性,要包管國際立法與對外簽訂的公約的分歧性,并應盡能夠將相干權利集中于中心當局,以最年夜能夠地打消抵償尺度被肆意說明的空間。
Abstract
Expropriation and com會議室出租pensation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issue in property law, but also an交流 issue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drafting our property law, we have to put in consideration 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our commitments to other countries. There do exist international law regarding expropriati教學on and compensation. The 她不想哭,因為在結婚之前,她告訴自己,這是她自己的選擇。以後無論面對什麼樣的生活,她都不能哭,因為她是來贖罪的binding of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is definite, while the binding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is subject the will of the country concerned. The existing laws of China in fact keep silent on compensation criteria; however, in the BITs we concluded with other countries, a “full compensation” criterion has been accepted. The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criterion presently used in the Property Law (draft) is not so reasonable, and it is suggested that an approach of “taking full compensation as general principle and taking special compensation as subordinate criterion” should be adopted.
Key words: property law;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criteria
原載于《時期法學》2007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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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拜見張千帆:《“公共好處”與“公道抵償”的憲法說明》,《南邊周末》2005年8月11日。
[2] 拜見[美]Andreas F. Lowenfeld, International Econom交流ic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397-p403.
[3]以上3個案例均引自Ralph H. Folsom 等編著的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West Publishing Co., 1991, p899。
[4]拜見曾華群:《外資征收及其抵償尺度:汗青的分野與實際的挑釁》,載于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學刊》(第13卷第1期),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6年版,第60頁。
[5] 見拙作《國際經濟法概要》,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352頁。
[6] 美國雙邊投資協議范本(U.S. Model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由擔任雙邊投資協議會談的美國商業代表辦公室和國務院會同其他當局部分配合訂定,作為投資協定會談的范本。現行范本是2004年訂定的。全文請見http://www.ustr.gov/Trade_Sectors/Investment/Model_BIT/Section_Index.h個人空間tml。
[7] 見加拿年夜投資協議范本(Agreement between Canada and ——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教學場地tment)第13條。
[8] 同注4,第59頁。
[9] 也有學者以為,無論是“恰當抵償尺度”仍是“赫爾尺度”均不克不及組成習氣國際法,拜見孟國碧:《國有化或征收及其抵償實際與實行的晚近成長》,《經濟與法》2005年第1期。其立論的基本大要是不認可特殊國際習氣法的存在。
[10]一項普通的國際習氣律例則不克不及抗衡明白否決這一規定的國度,而非普通國際習氣律例則只束縛明白接收這一規定的國度。拜見[英]詹寧斯、瓦茨:《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一分冊,王鐵崖等譯,中國年夜百科全書出書社1995年版,第18頁。
[11] 例如,依據中美兩國當局于1979年簽署的關于處理資產題目的協議,我國當局許諾向美方付出8050萬美元,約相當于被征收的美國投資者的財富確當時值值的41%。拜見劉恒:《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國有化風險及其防范》,《中山年夜學學報》(社會迷信版)1996年第6期。
[12] 拜見單文華:《國有化抵償實際與實行的成長及中國的對策》,《政治與法令》1995年第4期。
[13] 有學者批駁我國外資律例定的“響應抵償”尺度“過于抽象,是以有悖WTO通明度準繩的請求”,見陳麗華:《論對外資國有化的抵償尺度》,《中國社會迷信院研討生院學報》2003年第4期。“響應抵償”尺度是過于含混,但說它違反了WTO的規則,倒是夸年夜了WTO的管轄范圍。
[14] 拜見徐崇利:《外資征收中的抵償額預算》,載于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學刊》(第13卷第1期),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6年版,第102頁。
[15] 原文是:(a) be paid without delay; (b) be equivalent to the fair market value of the expropriated investment immedi瑜伽教室ately before the expropriation took place (“the date of expropriation”); (c) not reflect any change in value occurring because the intended expropriation had become known earlier; and (d) be ful教學ly realizable and freely transferable。
[16] 王利明:《征收征用與公有財富權的維護》,《中公民商法令網》,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3378,20060805。
[17] 《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第27條規則:“一當事國不得徵引其國際律例定為來由而不實行公約”。
[18] 關于其他可斟酌的抵償尺度,可拜見黃建水:《國度征收征用抵償軌制的憲法根據和實際基本探析》,《進修論壇》第22卷第5期(200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