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藥局是中國現代國度制藥、售藥機構的統稱。北宋官藥局最後稱為太醫局“熟藥所”,它是中國甚至世界上第一家“公營藥店”。宋徽宗年間,官藥局擴大為“賣藥所”和“修合藥所”兩個機構,分辨擔任售賣熟藥和制藥。為了表現惠平易近特征,宋徽宗又在政和四年(1114)分辨將其更名為“醫藥惠平易近局”和“醫藥和劑局”。南宋高宗紹興十八年(1148),又將其改名為“承平惠平易近局”,元明時代稱為“惠平易近藥局”。官藥局顛末宋代昌隆、金元繼續、明末興起3個階段,歷經4個朝代,500余年。
《清明上河圖》中一家名為“趙太丞家”的診所
北宋官藥局的創建經過歷程
北宋官藥局的前身機構稱為“賣藥所”,它最早附屬于市易務。市易務“賣藥所”年夜致開辦于熙寧五年三月之后、熙寧九年(1076)四月之前,重要擔任出售太醫局的熟藥,但并不介入制作熟藥。“賣藥所”改隸太醫局后稱為“熟藥所”,即后世所稱北宋第一家官藥局,它開辦于熙寧九年蒲月,同年六月正式殘局,重要由光祿寺丞擔任監管束作熟藥,三班奉職擔任監管貯存保管。
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百七四“熙寧九年夏四月條”記錄:“庚寅,上批:‘零賣熟藥宜罷,恐太傷鄙細,四方張望,有損國體。他事更有類此者,亦與批示。’時太醫局賣熟藥,而市易司出錢買之,復使零賣,故降是詔。”熙寧五年市易法奉行之后,在開封設置的市易務便積極介入各類商品的生意,蒼生日用的冰、梳樸、脂麻等細物也在此中。因此,市易務展開生意熟藥的營業也層見迭出。從以上記錄可知,早在市易務“賣藥所”創建以前,太醫局就曾經有熟藥制作的機構;市易務成立“賣藥所”之后,從太醫局直接購置熟藥,再轉手賒賣給城市的藥商。此外,《宋會要輯稿》中宋神宗熙寧九年蒲月條也有記錄:“詔中書禮房修《太醫局式》,候修定,即市易務賣藥所往彼看詳。”此處的“市易務賣藥所”,應當就是上一條提到的市易務“零賣熟藥”,但此時的“市易務賣藥所”只擔任出售太醫局的熟藥,并不介入熟藥的制作。
市易務零賣熟藥的行動招來否決變法者的批駁,他們以為“賣藥所”與平易近爭利、有傷國體。宋神宗禁受不住壓力欲加以制止,但遭到王安石的否決。熙寧九年蒲月八日,中書奏請將市易務賣藥所并進太醫局名下,由太醫局整分解舞蹈教室立新的賣藥機構,《中書時政記》載:“市易務具到賣藥名件,中書奏欲移進太醫局,改為醫學,置官主判知醫事。至是,詔令止充太醫局,更不隸太常寺,專置官提舉,故以今名命本等兼領。”隨即在蒲月十四日,宋神宗便下詔:“罷熟藥庫、合藥所,其應御前諸處取索俵散藥等,及所減人吏,并隸合賣藥所。本所仍改進太醫局,以光祿寺丞程公孫、三班奉職朱道濟管勾合賣太醫局藥。”“熟藥庫”和“合藥所”應該原來就附屬于太醫局,此刻做出的調劑是將底本附屬于市易務的賣藥所并進太醫局,太醫局再從頭將“熟藥庫”“合藥所”和市易務的“賣藥所”合并為“合賣藥所”,又稱太醫局“熟藥所”。至此,官藥局正式創建,擔任制作和出售熟藥。官藥局的正式殘局則是在昔時六月,據《宋會要輯稿》元豐元年(1078)四月二十四日筆記載:“三司言:‘年夜(太)醫局熟藥所熙寧九年六月殘局,至十年六月收息錢二萬五千余緡,計倍息。’詔監官、光祿寺丞程公孫、殿直朱道濟減磨勘三年,依條給賞。”官藥局殘局一年利錢翻了一倍,收益頗為悲觀。
從官藥局的創建顛末可以看出,市易務“賣藥所”遭遇了很年夜的非議(“太傷鄙細”“有損國體”等),可以反應出市易法所遭遇的阻力。為了削減改造阻力,變法派也有所讓步與改良。宋神宗決議從頭整合太醫局的本能機能,除專職醫學教導之外,太醫局也擔任治理官藥局。官藥局仍然由當局運營治理,既包管了當局的財務支出,削減了市易法奉行的阻力,又可以凸顯官藥局作為醫藥工作“仁愛惠平易近”的特征。
官藥局在北宋中后期的成長
官藥局于熙寧九年六月正式殘局之后,同年十月王安石再次罷相,之后變法由宋神宗主導奉行。宋神宗在位時代,官藥局穩步成長,不只由當局出錢給各州府制藥買藥,還組織編撰了《太醫局方》。宋哲宗在位時代,官藥局并沒有因變法的興衰而受太年夜影響,仍然施展著制售藥物、施助軍平易近的感化。宋徽宗在位時代,官藥局成長敏捷,重要表現為增添采藥所、擴展範圍、在全國范圍推行、改名為“醫藥惠平易近局”和“醫藥和劑局”、編修《和劑局方》等方面。
(一)神宗時代穩步成長
官藥局在宋神宗時代的穩步成長,重要表現在3個方面:第一,官藥局正常施展施助哀鴻、防治疫病的感化;第二,官藥局憑仗各地州府市易務,向處所拓展營業;第三,為了使官藥局的藥物規范化、尺度化,組織編撰了《太醫局方》。
據《宋會要輯稿》記錄,熙寧九年玄月詔:“太醫局合治瘴藥三十種,遣青鳥使資付安南行營總管司。”宋神宗下詔命太醫局合制醫治瘴氣的30種藥物,送往安南行營總管司,以防治沾染病。另元豐元年四月二十一日詔:“太醫局選大夫十人,給官局熟藥,乘驛詣曹村決河,治療見役兵夫。”從太醫局選大夫為軍平易近治病,這是太醫局的普通本能機能。“給官局熟藥”則闡明官藥局制作的熟藥,一部門用于出售,一部門用于朝廷不花錢治療軍平易近,這也表現了官藥局除盈利之外的惠平易近特征。
顛末兩三年的運營,大要是由於官藥局的收益悲觀,加之其惠平易近後果凸起,僅在國都創辦一所官藥局曾經不克不及知足需求,于是在元豐二年(1079)十仲春,都年夜提舉市易司王居卿便向宋神宗提議“歲賜州府合藥錢,年夜郡二百千,小郡百千。乞以賜錢之半買藥于市易務,余聽州府自合藥”,即由朝廷每年賜給各州府一些錢,稱為“合藥錢”,此中一半用于從各州府市易務購置熟藥,一半用于各州府自行制藥;年夜郡每年給200貫錢,小郡每年給100貫錢。這一提議獲得了宋神宗的承認,并誇大假如地處偏僻的州府不愿意領“合藥錢”,不克不及逼迫。由此可知,市易務“賣藥所”改隸太醫局之后,仍然和市易務聯絡接觸慎密。當官藥局要向全國拓展營業時,仍需依托各地的市易務代為售賣熟藥。前提答應的州府還可自行制藥,本身制藥的州府現實上就曾經具有中心官藥局(太醫局“熟藥所”)制藥、售藥的效能。此時中心官藥局的範圍仍只要國都一家,固然處所州府曾經有了開辦“外局”(官藥局在處所的分支機構,即處所官藥局)的苗頭,但嚴厲意義上的“外局”還沒有發生。此時官藥局的營銷形式應當有兩種:一種是在國都內,直接賒賣給商戶;另一種是針對國都以外的州府,官藥局先將熟藥出售給各處所州府的市易務,市易務再轉賣給商戶或通俗大眾,進而構成中心官藥局統購原料后制藥、處所州府分銷熟藥的統購分銷運營形式。
除此之外,在元豐時代,宋神宗還號令太醫局組織編印了《太醫局方》三卷,以供官藥局依方制藥售賣。據晁公武《郡齋唸書志》記錄:“《太醫局方》三卷,右元豐中,詔全國高手醫,各以得效秘方進,下太醫局驗試,依方制藥鬻之。仍模本傳于世。”惋惜原書曾經掉傳。《太醫局方》作為《和劑局方》和《承平惠平易近和劑局方》的起源,影響從官府到平易近間的醫藥人和老蒼生八九百年之久,在中國醫學史、藥學史、藥業史上盡無僅有。
(二)哲宗時代波折進步
宋神宗病逝于元豐八年(1085)三月,年僅10歲的宋哲宗繼位,由祖母太皇太后高氏臨朝聽政。高氏升引司馬光等變法的否決派,恢復古法,史稱“元祐更化”。元祐八年(1093),高氏往世,哲宗開端親政。宋哲宗親政后,改元“紹圣”,命令繼述熙豐新法,慢慢恢復免役、青苗、市易等新法。這一時代,官藥局仍然施展正常效能。據《宋會要輯稿》記錄,紹圣元年(1094),宋哲宗分辨于四月九日和閏四月十二日下詔,令太醫局熟藥所給在京軍平易近分發熟藥以醫治疾疫。由此可知,官藥局仍然正常運轉,且其在紹圣元年仍然附屬于太醫局。
官藥局由太醫局轉隸太府寺的時光,有學者根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的記錄“崇寧二年(1103)蒲月九日,吏部尚書何執中言:‘太醫熟藥所,其惠甚年夜,當推之全國凡有市易務置處。外局以監官兼領。’從之”和元代馬端臨《文獻通考》中的記錄“太府寺叢:元豐制置二人。元符中增一人。崇寧中置藥局,添丞一員”,推算官藥局由太醫局改隸太府寺應該產生在宋徽宗崇寧二年蒲月之后。但筆者發明,在《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十七《太府寺》下記載了一條宋哲宗朝的職官記載:
《哲宗野史·職官志》云:所隸訴訟二十有四,內汴河高低、蔡河高低分四局。又有交引庫,掌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滯于平易近用者,乘時商業,以平百物之價。飛錢給券,以通邊糴,則回市易下界。聽平易近質取,以濟緩急,則回抵當所。散其積滯,以藥拯病,則回熟藥所。
從這段資料可知,在宋哲宗時代“熟藥所”已附屬于太府寺。學者劉輝以為這段資料記錄有誤。筆者以為這段資料并紛歧定記錄有誤,由於哲宗朝完成官藥局附屬關系的改變并非沒有能夠。緣由有兩點:第一,元豐改制之后,太府寺成為掌管國度財務的本能機能部分,且太醫局也于元豐五年(1082)改隸太常禮部;第二,宋哲宗時代基礎秉承了元豐改制之后的官制,并于紹圣四年(1097)恢復了市易法。也就是說,宋哲宗在恢復市易法的同時,把官藥局的附屬關系轉到太府寺,以增添財務支出,這并非不成能。別的,劉輝還指出,官藥局轉隸太府寺的前提是中心官藥局的擴建,不然沒有轉隸太府寺且專設一太府寺丞停止治理的需要。如前所述,早在元豐二年宋神宗曾經批准賜“合藥錢”給州府,用于在州府市易務購置熟藥和自行制藥,闡明此時中心官藥局就已有向全國成長的趨向,故而也就有因營業範圍擴展而轉隸太府寺的能夠。在哲宗時代將官藥局移至太府寺治理,不外是順勢而為。至于官藥局在宋徽宗崇寧二年蒲月九日依然稱“太醫熟藥所”,《文獻通考》中提到“崇寧中置藥局”,闡明崇寧二年之后,跟著官藥局的擴建,它再一次附屬于太府寺,這也可以說得通。在哲宗元符到徽宗崇寧年間,官藥局能否產生過附屬關系的變更,因文獻缺少,暫無從考據。
(三)徽宗時代敏捷低落
在宋徽宗時代,官藥局的成長到達顛峰。重要表現在以下4個方面。
第一,開設“拉攏藥材所”,規范當局生藥采購流程,保證藥物資量。據學者研討,宋代官藥局的藥材起源包含每年處所上交官方的土貢、官方自營的藥園、官方出資采購、其他政權的朝貢與邊疆商業等,北宋時代以上各類渠道都有應用。醫官陳師文、裴宗元、陳承在《和劑局方·進表》中提到:“又設拉攏藥材所,所以革偽濫之弊。”“拉攏藥材所”大要設置于崇寧至年夜不雅年間,重要本能機能是為官藥局采購生藥,保證生藥東西的品質。
徽宗崇寧元年(1102)十月六日,戶部員外郎周彥質言:“熟藥所買諸色生藥,今相度,乞從本所計度合要逐州軍所買藥,申本部,下逐處樁留上供錢拉攏,計置上京交納訖,卻于本所錢內撥還。仍委提舉司常切敦促。其逐州軍遞年所拉攏熟藥,若計置本州本地貨藥材附押前來,合本州計定元賣價直,并所花錢數,具狀解發到所,依數支還熟藥前往。”可見,官藥局在向外購置生藥材時,可應用制作的熟藥作為付出手腕,并答應各州軍用當地所發生的藥材停止等價交流,這一辦法深受處所和蒼生接待。
當官藥局所需藥材缺乏時,準繩上應先由在國都的官庫分類按量供給,如官庫中儲存的藥材仍然缺乏,則再向外采購。政和二年(1112)七月八日,徽宗就此下詔:“今后和劑局歲用藥材,并先于在京官庫據見在數取撥。如無及缺乏,即前一年春季計度一歲所用之數,招誘主人,以生產堪好資料,令興販前來申賣。至年關買缺乏,即據所闕數,令戶手下生產處,以封樁錢和買。限昔時夏季以前附綱起發,到年夜不雅庫送納,聽本局據適用數取撥。”官藥局每年需制訂藥材應用量及品種的預算,并將此預算上報給戶部或太府寺。“和劑局”所用藥材先應由國講座場地都的官庫挑唆,如存貨不敷,則再由“拉攏藥材所”采購。購置時先按需招誘藥商停止收買,如到期仍沒有采購完整,則再由戶部調令藥材生產地的處所當局用封樁錢和買,在夏季之前隨綱運船隊運至國都,存于年夜不雅庫,之后官藥局可依據需求取用。這一規則不只使和劑局所應用生藥原資料的起源有了保證,並且規范了拉攏藥材所的采購流程,從組織機構上完美了官藥局。
第二,擴展官藥局範圍,向全國奉行。將制藥和售藥離開運營,構成了收買藥材、制藥、售藥三位一體的財產構造。南宋周煇《清波雜志·惠平易近局》記錄:“神宗朝創置賣藥所,初止一所,崇寧二年增為五局,又增和劑二局,第以國都工具南北壁賣藥所為名。”也就是說,到崇寧二年(1103),官藥局擴建為7所,此中包含5所“賣藥所”專主售賣成藥,2所“修合藥所”專主制藥,制藥和售藥離開停止。那時5所“賣藥所”分辨設置在國都的東、西、南、北4個標的目的和商稅院東,這一布局簡直可以輻射全部國都,以知足國都居平易近的用藥需求。
仇英《清明上河圖》部分
官藥局除了在國都擴展範圍外,還向全國州府擴大;在處所樹立“外局”,盛時全國多達70局。崇寧二年蒲月九日,吏部尚書何執中提議:“太醫熟藥所,其惠甚年夜,當推之全國凡有市易務置處。外局以監官兼領。”由于“太醫熟藥所”獲利甚年夜,吏部尚書何執中提出在設有市易務的州府創設中心官藥局的外局,即處所分支機構;處所官藥局設置于處所州府的市易務之下,并由市易務的監官兼管。這一舉動可謂是元豐二年宋神宗在州府推行官藥局營業的延長,它也獲得了宋徽宗的批准。年夜不雅三年(1109)三月十九日,宋徽宗下詔:“諸路會府照舊復置熟藥所,仍差抵當庫監官兼管藥材。有闕,即開和劑局修合應副。”此處“復置熟藥所”即恢復崇寧二年在處所設置的處所官藥局;“抵當庫”是市易務的下設機構,“仍差抵當庫監官兼管”,即仍由市易務監管。顯然在崇寧二年到年夜不雅三年之間,處所州府曾撤銷過官藥局外局,至于撤銷的啟事與顛末,暫無從稽考。
宋徽宗批准在處所州府設置官藥局的外局,不只是由於它獲利甚年夜,也是為了改良處所州府尤其是偏僻地域缺醫少藥的狀態。處所州府需求借助當局的氣力成長本地的醫藥工作。如政和三年(1113)七月十五日,陜西運判陳建言:“竊見利州路文、龍二州系緣邊州郡,所管外鎮寨不少,相往州縣三、二百里,各有平易近居寨戶及商旅往還。并他州縣有外鎮,相往州縣地遠。設遇有疾病之人,本處無醫藥,往往喪失者眾。乞應州縣外鎮寨有置官處,并許于本州島縣取買熟藥出賣。”由此可見,有些地域尤其是偏僻地域或許藥材資本缺乏,或許最基礎就沒有制藥的才能,只能直接分銷中心官藥局的成藥。這種分銷形式不只為偏僻地域供給了充分的藥物質源,也立異了官藥局的營銷形式,即以國都官藥局為中間,國都制藥并向處所市易務分銷成藥,處所中間區域再向更偏僻的小樹屋地域分銷成藥。這種層層外擴的分銷運營形式,把全國成藥市場編織成了一張聯絡接觸慎密的貿易收集,構成了宏大的官營藥業工商系統。
第三,為凸起惠平易近主旨,將官藥局改名為“醫藥惠平易近局”和“醫藥和劑局”。據學者考據,僅在宋徽宗崇寧年間,全國財務年支出6000萬緡,國都官藥局的5個惠平易近局門市年上交40萬緡,占0.67%,30年(年夜致從熙寧九年到崇寧五年)間利潤增添了16倍。蔡京之子蔡絛在《鐵圍山叢談·卷六》中記錄:
都邑惠平易近多增五局,貨藥濟四方,甚盛舉也。歲校收支,得息錢四十萬緡,進戶部助經費,然往時議者甚年夜否則矣。時上每飭和劑局,凡藥材告闕,俾時上請焉。
國都惠平易近局增添到5所,賣藥使四方蒼生受害,這是一個很好的舉動。年關結算,可獲利潤40萬緡,交由戶部治理,但那時的人多不認為然。這闡明了官藥局固然獲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但同時也遭遇了不少非議,重要鋒芒依然指向官藥局的盈利特征。批駁者以為官藥局盈利宏大,丟失落了神宗始創官藥局時定下的惠平易近主旨。例如前引南宋周煇在《清波雜志·惠平易近局》中提到“議者謂掉元創藥局惠平易近之意,歲得息錢四十萬以助戶部經費”,這與官藥局用于“拯平易近瘼、施實惠”的主旨相違反。
是以,政和四年(1114)尚書省上奏宋徽宗,以為官藥局獲利過多,有違醫藥惠平易近之意。宋徽宗得悉后,令減藥價。同年七月丁丑,宋徽宗命令將官藥局改為“醫藥惠平易近局”和“醫藥和劑局”,使官藥局凸起醫藥特點和惠平易近主旨。此事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記錄:
政和四年四月十一日,尚書省言:“今只以國都東壁、西壁、南壁、北壁并商稅院東出賣熟藥所名之,甚非元創局惠平易近之意。矧今局事不隸太醫所,欲乞更兩修合藥所曰醫藥和劑局,五出賣藥所曰醫藥惠平易近局。”從之。
尚書省之所以說“今局事不隸太醫所”,是由於此時官藥局曾經附屬于太府寺。把官藥局從太醫局轉隸太府寺,緣由之一在于官藥局範圍擴展,太醫局已無法治理;但更深條理的緣由在于官藥局盈利後果明顯,使得它的性質產生變更,即從一項官辦的社會福利工作向以貿易盈利為主的改變。下到通俗蒼生,上到朝廷,都曾經認識到了這種改變,于是便有了政和四年的改名之舉。
至教學場地于若何表現改名之后的惠平易近特征,有學者留意到《宋會要輯稿》宣和三年(1121)十一月二十一日的一段資料說:“今局廢已久,其添置之官欲看減罷,只令太府寺丞依仿熙、豐差官分隸點檢。”也就是說,在宣和三年十一月之前官藥局已被裁撤,且時光較久。有學者剖析以為,這是由於徽宗在位時代曾停止了一系列醫藥改造,改造的重要方針是誇大對普通大眾的醫療辦事和接濟,表現醫療的“惠平易近”主旨。改名之后官藥局很有能夠開端強化對國民的慈悲接濟,淡化對利潤的尋求,進而招致官藥局因資金缺乏而被裁撤。筆者比擬認同這種說法。
第四,編修《和劑局方》,頒布至全國各局,使藥物制作尺度化、規范化。
據晁公武《郡齋唸書志》記載,年夜不雅中,宋徽宗組織編撰了年夜型方書《和劑局方》十卷,“詔通醫刊正藥局方書。閱歲書成,校訂七百八字,增損七十余方”。《和劑局方》是在修訂《太醫局方》的基本上完成的,校訂了700多字,增減了70多個處方。完成修訂后,醫官陳承、陳師文、裴宗元向宋徽宗提交了一份《進表》。《進表》中闡明了編訂《和劑局方》的緣由、顛末以及希冀到達的後果。由朝廷制訂成藥尺度,修改過錯局方,增填新的藥方,以確保藥品德量,包管蒼生用藥平安有用,這是一件惠及萬平易近的嚴重舉動。《和劑局方》修訂完成之后便作為官藥局成藥生孩子的尺度,頒布至全國各局,令其按照履行。這一舉動進一個步驟加大力度了當局對藥品生孩子的尺度化和規范化治理。
《和劑局方》在政和年間還校正刪補過一次,南宋紹興二十一年(1151)正式改名為《承平惠平易近和劑局方》。《承平惠平易近和劑局方》不只初步同一了中藥炮制方式和中成藥劑型的規范,年夜年夜增進了中成藥的成長,也增進了醫學教導的推行及醫藥常識的普及,并且一向沿用至今。
(本文首刊于《西醫藥文明》2024年第6期,原題為《北宋官藥局流變新探》。彭湃消息經受權發布,有刪省,原文注釋從略,現題目為編者所擬。)